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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制养老服务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争议

论文库:法学 时间:2022-08-30 10:54:11 点击:

会员制养老服务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争议r5B原创论文网_专业的论文网站
           -----以左某诉A颐养中心合同纠纷案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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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制养老服务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商业创新,会员通过缴纳会员金或会员费形式获得会员资格,享受高质量的会员服务,提升自己的晚年生活质量,值得鼓励。但是,由于该模式缺乏法律依托,没有足够的立法规制,在现实运行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合法性方面存在诸多争议,导致现实中会员制养老服引发了诸多纠纷。针对会员制养老服务这种商业创新,在由于养老服务合同为无名合同、混合合同,在类推适用方面缺乏明确的规则,给法官和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造成诸多困惑。本文以个案为依托认为,对会员制养老服务的法律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浅要分析,应当结合会员制养老服务的特点、合同的经济目的和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对合同性质作出判断,从而正确类推适用。r5B原创论文网_专业的论文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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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员制养老服务 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损失赔偿r5B原创论文网_专业的论文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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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r5B原创论文网_专业的论文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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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左某到江苏某市投奔儿子,为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和儿子的户籍问题,左某到某市某颐养中心(简称“A颐养中心”)欲购买一套养老“会员房”,既方便自己养老,也可以为儿子取得某市户籍。在双方磋商过程中,左某明确向A颐养中心表示,其购买目的之一是解决儿子及其家人的户籍问题。A颐养中心明确表示购买“会员房”后,能将左某儿子及其家人户口迁入。为此,在2012年10月24日双方签订的《A颐养中心会员合同》,双方在会员合同的附件中以补充条款的形式特别约定:“应左某要求,该会员房交付后,A颐养中心必须将会员儿子及儿媳的户籍迁至A颐养中心所在区”。2014年12月30日,双方又签订《A颐养中心会员与养老服务合同》,左某于签订日入住。且该条款系左某专门在格式条款后手写备注,是订立合同的重要目的。左某入住后,多次与A颐养中心交涉要求其兑现承诺,将其儿子、儿媳户口迁入A颐养中心社区,A颐养中心最初以条件未成熟为由进行搪塞,后明确告知左某,根据公安局的规定,入住人口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方可迁入,其儿子并不具备办理户籍迁入的条件。左某认为A颐养中心具有欺诈行为,与A颐养中心协商无果后提起诉讼,于2019年4月10日起诉法院,要求返还会员金及损失。r5B原创论文网_专业的论文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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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为养老服务合同,而非房屋买卖合同,认定A颐养中心不构成欺诈,驳回左某的诉讼请求。r5B原创论文网_专业的论文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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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r5B原创论文网_专业的论文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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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202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认为A颐养中心违约导致合同解,应当承担赔偿损失及违约责任。于2020年12月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左某返回A颐养中心房屋,A颐养中心返还左某所有会员金及赔偿损失。r5B原创论文网_专业的论文网站
本案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改判, 前后历经二年结案,历经四个审理阶段,包含大量信息,充满智慧与博弈。r5B原创论文网_专业的论文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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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点评:r5B原创论文网_专业的论文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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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问题r5B原创论文网_专业的论文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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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左某与A颐养中心签订了两份合同,分别为《A颐养中心颐养中心会员合同》以及《A颐养中心会员与养老服务合同》,从而以会员形式正式成为该颐养中心的会员,获得“会员房”的使用权,同时享受A颐养中心提供的养老服务。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合同为养老服务合同而不是房屋买卖合同,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养老服务合同为典型的无名合同、混合合同,适用何种合同规则直接影响最终的赔偿问题。法律依据决定法律效果,因此有必要对养老服务合同的性质加以辨析。r5B原创论文网_专业的论文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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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服务合同的性质,学理上和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有委托合同说、承揽合同说、租赁合同说、混合合同说等几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养老服务合同的认定也各不一致,或认定为租赁合同纠纷,1或不做案由区分,直接列为服务合同纠纷进行裁判。2r5B原创论文网_专业的论文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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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本案合同为例,双方所签合同的期限为70年,远远超出了《合同法》规定的最长合同期限。《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限已远超出《合同法》的保护范围。此外,由于本案并不涉及服务内容瑕疵等问题,因此也不适用委托合同或承揽合同的规则。本案中的养老服务合同不具备租赁、委托、承揽等诸合同的特征,如果以其规则进行裁判,难以有效调整该案养老服务合同中的法律关系,实现受欺诈方利益。r5B原创论文网_专业的论文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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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制养老服务是近年的商业创新,其成长伴随着诸多争议。从期限上看,大多数会员制养老服务合同期限从10年年至70年不等,期限在20年以上的已超出法律的保护范围。会员房可转让、赠与、继承,会员只是不享有所有权。入住会员还可办理户籍准入,子女可陪住。某种程度上会员制养老服务已经具有“房屋买卖”的雏形,属于有“产权性质”的“养老卡”3,与“房屋买卖”神似。r5B原创论文网_专业的论文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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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467条(原《合同法》第124条)规定,非典型性合同可以使用或参照三种规定。一是合同编通则的规定;二是关于典型合同的规定,即适用合同编分则的规定;三是其他法律相类似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最相类似的规定”,是指从合同性质来看,待决案件中的合同与分则中某典型合同具有最相类似的特点,从而比照类似典型类似的典型合同的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进行处理。哪个规则与案件中的事实具有最密切的联系,就越应当适用。由此可见,虽然法院将双方合同认定为养老服务合同,仍然不妨碍法院适用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则进行裁判,关键在于该养老服务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最相似,联系最密切。r5B原创论文网_专业的论文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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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左某购买“会员房”的主要目的为养老并解决儿子的户籍问题,这是租赁合同、委托合同中无法触及到的。“会员房”可转让、赠与、继承,并可为入住者办理户籍,已具有了“产权房”的大部分功能。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左某与A颐养中心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应当类推适用房屋买卖合同,更加符合合同的经济目的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同时有利于解决左某的赔偿问题。r5B原创论文网_专业的论文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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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可见,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为养老服务合同,而非房屋买卖合同, A颐养中心按照合同约定向左某提供养老居住服务;r5B原创论文网_专业的论文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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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A颐养中心是否构成欺诈问题r5B原创论文网_专业的论文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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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说,欺诈是指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4。对欺诈行为的构成,一般采用四要素说,即必须具备欺诈方的欺诈故意、欺诈行为,受欺诈方的错误意思表示以及欺诈方的欺诈行为与受欺诈方的错误意思表示有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只要满足这四个构成要件,即构成欺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以下简称《第68条》)也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r5B原创论文网_专业的论文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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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说,故意是欺诈的构成要件之一,需证明行为人需具有“二重故意”——欺骗他人、欲使他人陷入错误的故意;欲使相对人因错误而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的故意,才能认定为欺诈。结合本案来说,由于A颐养中心已运营多年,且多次办理会员的户籍准入手续,公安部门户籍规定属于其应当知晓的信息,在其未告知合同相对人的情况下,仍然可认定为欺诈。r5B原创论文网_专业的论文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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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颐养中心作为专业的养老服务提供者,为会员办理户籍业务属于其日常工作职能,理应对相关规定十分熟悉。在左某入住前,A颐养中心社区已经有七十余名会员办理了集体户口,侧面证明了A颐养中心了解公安机关的户籍准入规定,A颐养中心关于并不知晓公安机关具体规定的主张难以成立。另外,A颐养中心既不具有行政部门的身份,也没有相关授权,那么其作出的承诺必然缺乏确定的依据,所做承诺必然含有虚假的成分,符合欺诈构成要件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左某也正是轻信A颐养中心的许诺才作出购房行为,与其虚假承诺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因此,A颐养中心的承诺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但左某的儿子儿媳并不符合上述办理户籍迁入条件,致使双方约定的户籍迁入事宜户籍迁入条件在客观上不能履行,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不履行的主观故意,不能据此认定被告提供的服务构成欺诈。r5B原创论文网_专业的论文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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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在签订合同时A颐养中心的承诺行为符合欺诈,因此一审法院对于本案欺诈的认定存在错误,本案经左某上诉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认定手写备注是左某订立合同的重要目的故构成欺诈。r5B原创论文网_专业的论文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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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左某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提出惩罚性赔偿。虽然A颐养中心构成欺诈,但是本案中的欺诈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制范围呢?r5B原创论文网_专业的论文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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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左某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A颐养中心主张退一赔二的赔偿,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即使将房产视为“商品”仍然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房产仍然不属于消法调控的“商品”范围。r5B原创论文网_专业的论文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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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A颐养中心为促成合同从而做出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应当属于为缔结合同而实施的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可见该法条的规制对象之一是针对经营者所提供服务内容的欺诈,而非为缔结合同而进行的欺诈。因此,A颐养中心的欺诈行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制的对象,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处理。双方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可依法撤销。同时,作为过错乙方,A颐养中心应当承担左某左某的损失。r5B原创论文网_专业的论文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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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左某损失的认定赔偿问题r5B原创论文网_专业的论文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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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可能造成的损失。”r5B原创论文网_专业的论文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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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A颐养中心的欺诈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左某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并主张对方违约,获得相应的赔偿。但是由于左某所购买为“会员房”,与市场上的普通房产并不相同,无法获得相应市场评估数据。在此情形下,类推适用司法案例中关于房屋买卖的规则即可,对于因违约而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撤销的,可参照房屋上涨的价格给予守约方赔偿,保护其利益。r5B原创论文网_专业的论文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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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r5B原创论文网_专业的论文网站
 1 参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14民初14678号;及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门民初字第1254号。法院将其归入房屋租赁纠纷。r5B原创论文网_专业的论文网站
 2 参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赣0502民初3209号判决书r5B原创论文网_专业的论文网站
 3 参见:“部门货币”之“产权性质的养老卡”—“亲和源”养老模式的再解析,余峰,金融法苑,2017年第94期r5B原创论文网_专业的论文网站
 4 王利明r5B原创论文网_专业的论文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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