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2014年3月15日我国最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我国的法制进程可谓是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新消法中增添了许多新的内容,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上又多了一-层防护。这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新消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金融证券服务机构对于消费者所应承担的一-些义务,这是消法首次明确将金融消费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今后金融消费者的消费保护就有法可依。但是鉴于金融服务的特殊性以及其它配套制度的不完善,如何在实践中运用好 ”新消法”来具体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值得我们仔细研究。在此我们针对如何保护好证券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来加以探讨。
[关键词] 证券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
一、引言
我国自从 90 年代初分别设立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篇章,证券市场开始蓬勃发展。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建设,我国的证券市场日趋成熟、结构日渐合理,其为我国的实体经济融资立下了汗马功劳。然而,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毕竟较晚,其制度设计方面还存在许多缺陷,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大量的问题的产生。据中登公司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 2014 年 3月 21 日,有效 A 股账户总数为 13378.81 万户,其中普通散户股民占据投资者总数一半以上,机构投资者在数量上还未占据主要地位。在以散户为主要参与者的我国证券市场上,证券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的保护是一个始终牵动人心的话题,这其中证券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就一直未得到合理的解决。
据报道,许多证券消费者在金融机构办理完开户程序后,都会经常收到陌生的电话或者是短信,都是推荐各种股票、投资理财产品、介绍加入理财公司等等,而且电话号码来自全国各地。许多电话推销员居然知晓机主资产。另外通过搜索引擎我们可以发现许多贩卖股民资料的网站,而且都是明码标价。可见,当下的证券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到了不得不下功夫整理的时候了。
在“新消法”颁布实施之前,证券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在消法上几乎是处于一个法律真空状态。一方面,鉴于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较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立法时并未考虑将普通个体的证券参与者纳入消费者的行列。另一方面,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我国“旧消法”中也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解决此类问题时只能去参照别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制度。因此“旧消法”在对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都始终是一个短板,不能去有效的保护消费者,更不用说是去保护之前尚未纳入消费者保护范围的证券消费者了。
随着“新消法”的开始实施,其弥补了“旧消法”在保护证券消费者方面的空白,同时还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有了详细的规定,那么将来如何做好“新消法”对于证券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将是本文主要探讨的内容。
二、证券消费者及其个人信息的定义
在我国理论界,关于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的一种基本上都得到了普遍的认同。但是对于证券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则存在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证券投资者全部都是金融消费者,另一种观点则全盘否认证券投资者是金融消费者,其认为证券投资者对于证券等理财产品的投资并非消费行为,不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还有一种观点则主张区别对待。持这种观点的一方认为证券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需要区别对待,那些为了个人或者家庭的必须生活而去接受证券产品的证券参与者应当属于金融消费者。对于此三种观点,笔者比较倾向于最后一种区别对待。我们可以看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消费者是这样定义的: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因此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证券产品或者服务的证券交易者也应当金融消费者,是属于消费者范畴的。那些并非为了生活而纯粹为了投机或者投资的证券交易者则不属于消费者,不在“新消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证券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是指证券消费者在证券消费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个人及其家庭有关的人身、财产等非公开信息。比如个人及家庭成员的的职业、收入、存款金额、帐号、个人爱好等。这些信息的泄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对证券消费者人格权的侵犯,同时也会对其带来财产损失。在金融化与信息化的今天,证券消费者这些个人信息的安全性更应该受到严格的保护。
三、证券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与普通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区别
公民的个人信息理应受到保护,笔者之所以将证券消费者单独提出给与额外的重视,那是因为证券消费者群体有其独特的一面,与普通消费者有着很多区别,其个人信息理应受到额外关注和保护,笔者在此简要分析。
( 一) 涉及金额庞大,同普通消费者相比,证券消费者所涉猎的证券产品通常都是金额巨大的,在金融与信息化的今天,证券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泄漏所带来的损失将会是巨大的,因此我们应给以额外的关注。
( 二) 证券消费者有着一定投资回报的需要,对风险较为敏感,有特殊安全性需求,因此更需要妥善保护其个人信息。
四、过去的法律体系对于证券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及其缺陷
在“新消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尚无专门针对消费者尤其是证券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着一些其它的法律法规是关于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的,在发生证券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法律纠纷时,往往都是借鉴它们来解决问题的。在保护普通公民个人信息方面总得来说,它们分为这样两类:
第一类是直接规定。其内容是直接规定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禁止随意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例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些在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打击盗取公民信息方面起着重要的威慑作用。2012 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里面就网络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做了详细的规定。2013 年实施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和《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就电信和互联网方面对于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二类是间接规定。其内容并没有直接规定为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而是以一些包含了公民个人信息在内的更为广泛的权利为保护对象。从中可以推理出其包含了对于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意图,主要表现为对于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的保护。例如《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权责任法》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事权利、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者对他人民事权利的保护注意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以上的这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都是对于我国普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规定,其相较于数十年前我国对于普通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还是一片空白相比,已经有了质和量的两方面的飞跃。但是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在“新消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始终缺少一些对于证券消费者进行保护的法律规定,以上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可以被引用,但是却始终是存在着不少问题的。总得来说,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在保护证券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的缺陷:
( 一) 针对性不强
以上各种法规、部门规章都从不同的侧面在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方面有所规定,但是却并没有专门针对证券消费者这个特殊的消费者群体进行保护的法律规定,使得在证券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上发生法律纠纷时,只能借鉴相近的其它法律规定,其结果往往差强人意,实用性较差。
( 二) 问责难
仔细研读“新消法”颁布实施之前的各种能够用来解决证券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法律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其在责任追究上呈现出了一种重刑事、行政责任追究而轻民事责任的一种态势,条文里缺少对于公民维护其合法的民事权益的具体规定,这对于保护证券消费者是很不利的。
五、如何做好“新消法”对于证券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随着新消法的颁布实施,我们很欣喜的看到了其对于证券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做出的努力,它填补了之前的法律对于证券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空白。但是要想真正实施好消法中关于证券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规定,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去完成。
( 一) 协调相关立法
想要做好证券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单单仅靠消法还远远不够,我们必须协调好消法同其它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构建起一个完整的、逻辑严密的法律防护体系。这其中与《证券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将来可能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协同的工作当属重中之重。
就我国的《证券法》来说,其立法宗旨是“规范证券发行与交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从法条内容上来看,我们的证券法更侧重于对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的具体规范,而忽视了对证券投资者特性的分析,对于证券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上更是缺乏明确的规定,操作性不强,这一点在以后的法律修订过程中应当加以修正,可以明确对于证券投资者的分类,对于证券消费者的权利也给以细化,以更好的配合消法。
( 二) 做好司法解释
虽然新消法将金融消费纳入了消法的保护范围,但这毕竟才是首次尝试,其在细节方面还有很多地方有待完善,在后续的实施方面,我们有必要在司法解释方面做一些工作,将证券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上所涉及的到细节问题尽量解释清楚,给司法实践工作一个良好的指引,从而更好的保障证券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 三) 完善社会救济方式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争议的解决,法条主要列举了五种方式: ( 1)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 2)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 3)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 4)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 5)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现实生活中,证券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纠纷通常涉及面极为广泛,人数众多,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难度较大,成本较高,许多证券消费者会比较仰仗社会私力救济,其中主要以消费者协会和仲裁、调解为主。
对于这三种社会救济方式,本文建议根据证券消费者的特殊性应加以改造。在仲裁上我们可以效仿美国建立起证券仲裁制度,其在遵循《仲裁法》的基本精神和框架下,结合自身的仲裁规则,来解决包括证券消费者个人信息在内的各种纠纷,具有受理范围广、专业性强、权力与制约大、侧重保护证券消费者、注重纠纷解决的效率等特征。
( 四) 加强消费者维权意识
虽然消法突破了之前对于证券消费者信息保护的空白,将证券消费者纳入了其保护范围。但是证券消费者自身的权利能否得到正真的保障,还得看自身的维权意识强弱与否。许多证券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在遭遇侵犯后,摄于维权之艰难,都会选择忍气吞声。针对这种现象,我们有必要加强证券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使其认识到其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帮助其维护权利。
六、结语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在证券消费者的信息保护上提供了法律依据,我们在欣喜的同时也必须看到,这仅仅还只是个开始,为了保护好证券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我们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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