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目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市场经济的利益分化后果需要由法治来承担。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使得法律在调节社会关系时常常显得力不从心,尤其是在哄抢事件中所表现出来的“法不责众”现状。寻根究底,此类哄抢事件屡禁不止的原因是当前民众普遍对“法不责众”存在着侥幸心理,以及事件的处理结果中法律的缺位。本文从从分析当前所发生的哄抢行为入手,讨论的焦点集中在对“法不责众”现象的法律分析以及对哄抢行为的刑法定性。
关键词:“法不责众”;哄抢行为;法律规制
1、绪论
1.1研究背景
当下,哄抢行为在我国出现的频率越来越多,比如2015年8月25日发生在山东荣乌高速滨州沾化区段的哄抢小鸡事件以及5月4日青银高速淄博段发生的哄抢铁屑事件等。因此,就需要对这种哄抢行为采取争取的方法进行制止。
1.2研究目的及意义
自从进入互联网时代,人们的一举一动都在全社会的关注之下。尤其是近年来哄抢事件的频发,在信息技术的传播下,“法不责众”现象更是引起了广大人们群众的热议,指责法律在处理类似事件中的缺位。长此以往,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尤为不利,司法权威更是难以深入人心。比如,像发生在荣乌高速和青银高的哄抢事件,这两个事件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是广大的人民群众在交通事故现场哄抢货物的行为,这类事件不仅仅是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同时在高速公路上实施哄抢行为,还既有可能会引发出二次事故。虽然我国刑法中也已经规定了“聚众哄抢罪”,但是对于该罪的罪状及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在立法背景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的今天,并不能对此类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因此,有必要对此类行为进行分析,探讨当前“法不责众”现象下,如何的运用法律手段对哄抢行为进行规制,进而实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司法权威的目的。
1.3国内外研究现状
1.3.1国外研究现状
从国外的相关立法来看,它们也并没有针对哄抢违法行为进行定性,进而也并没有相关的罪名对此种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在俄国的刑法中,只是规定了盗窃、抢夺以及抢劫等罪名,对于有范围团伙或者有组织的实施犯罪的也只是在盗窃、抢夺以及抢劫等罪名之上实施加重。而在日本和德国刑法相似,都只是有盜窃罪和抢劫罪,甚至连抢夺罪都没有,更不用说哄抢行为的罪名了。因此,如果在有发生哄抢行为之下,也只是在以盜窃罪还是抢劫罪的相关法律来进行规制。
1.3.2国内研究现状
在我国也没有针对于哄抢行为的罪名,只是有不同的学者对此提出了很多观点。一般认为哄抢行为,如果是在有些人的组织和教唆之下而在财物管理者松懈下而实施的哄抢行为。再加上哄抢行为的主要特点就是人多,很容易造成混乱的局面。所以,在财产权利人没有能力的情况下,就会出现犯罪行为具有平和性的现象发生,对财物使用有形力而不会对人使用暴力。还有的相关学者认为,哄抢行为通常是三人以上的人对一次偶然事件还进行的公然抢夺行为,进而经抢夺后的财物为自己所有。因此,哄抢行为具有人多,行为人联络松散且财物归自己占有的特点。
总结与展望
在当他人财物掉落时,众人本应对受害者施以援手,而现实却是大量的群众趁人之危大肆哄抢撒落在现场的财物,置道德与法律于不顾。哄抢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还可能造成社会正常管理秩序的混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文通过对“法不责众”现象进行分析,旨在了解其严重危害性的基础上,探讨如何运用法律对众人哄抢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
面对类似事故的频繁发生、立法背景的现实变化、司法实务的迫切需要,必须在保持刑事立法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适时修改和完善相关规定,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避免“无法可依”的情况出现。此外,法制教育的普及也显得尤为重要,只有人人知法懂法,才能做到有法必依。而当违法行为发生时,执法者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确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