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研究背景
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交融下,我国电子商务也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在促进全球经济一体化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存在较大的差异,电子商务是通过因特网促进的商务贸易,所以电子商务的贸易做法、贸易渠道、贸易方式等都与传统商务有所不同,也正是因为如此,所以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也与传统商务的税收问题有很大的区别。电子商务在税收问题上体现出了虚拟化的特点,这也为电子商务的税收带来的一定难度。就目前来看,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征收问题还存在较多的争议,比如哪些交易应该征税、哪些不应该、征什么税等。在种种因素的影响下,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日益突出,电子商务税收流失不仅会影响到我国社会经济的良好发展,同时也会影响到市场经济的稳定秩序,因此,对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必须加强分析和研究。
- 1研究意义
为了应对电商的税收流失问题,有必要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全面深入的研究,以解决目前新兴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和相对滞后的税收征管模式之间的矛盾。完善电商税收法律,健全税收征管流程,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对避免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流失、完善税收法规政策、创新税收征管方法及保障国家的经济利益,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2研究思路、基本框架与研究方法
1.2.1研究思路及基本框架
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其税收流失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而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带来的影响也日益严重。就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所产生的社会效应来看,可以发现,在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下,对原有的社会规范造成了一定的冲击,随着市场竞争环境的不断恶化,使得不公平竞争现象普遍存在,再加上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很多纳税人的良好纳税意识也会受到影响。比如很多企业就会通过电子商务进行逃税漏税,还有一些实业企业直接转为电子商务进行经营发展,以此来更好的规避纳税。
在新的税率下,本选题第一步段采用文献分析法,梳理前人的研究成果,发现他们的不足,确定本研究的研究框架,将从新税改政策出发,指出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的特点,借鉴国内外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成功经验,从公共管理视角出发,针对性提出政府税务部门的电子商务征管模式,促使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得到进一步的控制,更符合新税改提出的税收服务需求。
第一章为绪论,主要阐述选题背景、选题意义、研究思路与内容及研究方法及本文创新点;
第二章阐述与论文有关的前期研究及其理论综述,首先为电子商务新税改相关研究综述,其次阐述相关理论基础,包括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最后,提出电子商务税务征税依据、征管特点及要求;
第三章进行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现状与问题分析,采用问卷调查法进行调查,得出传统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现状调查,从征收运行效率过低、税务稽查水平与配合不足、征管“盲区”,税收流失严重、电商企业高科技互联网避税手段高、对电子商务企业税收服务需求不了解、部门之间配合不到位方面分析了传统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存在的问题;提出日本、欧洲、美国等国电子商务国外税收流失经验借鉴,得出对我国的启示;
第四章给出电子商务税收流失模式及其建议,首先阐述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及征管可行性分析,提出完善税务登记制度、加强跨境账簿、凭证管理、推广代扣代缴制度、推行电子发票制度、强化税收流失协同管理力度、建立支付环节的税源监控体系,提出实施可能存在的问题;
得出结论与展望。
1.2.2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
在国内外电子商务及在归纳总结国内外研究现状、相关文献的基础上,论文研究以电子商务中的重点——电子商务概念为切入点,立足于国内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现状,将文献中的理论用于研究实践中,尽可能地找出最优的解决决策。
(2)问卷调查法
本次问卷调查采用的是随机抽样调查,从具体的税务机关内部抽取调查对象,以找出新税改下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及服务目前出现的一些漏洞及弊端,在此基础之上提出税务机关更为合理的征管方式,来解决当前公司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调查问卷得出有利于本文研究的真实数据。
(3)定性与定量结合法
在电子商务管理研究被赋予了全新的地位与意义。定性研究是科学研究的基本步骤和基本方法之一,本文从当前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现状着手,通过调查问卷获取公司内部真实数据,结合统计学定量分析方法,提出解决对策。
1.3创新点及难点
1.3.1论文研究的创新点
电子商务领域在我国取得迅速发展,电子商务业态是否应当乃至如何征税成为各界关注的一项重要课题。当前电子商务领域存在法律的监管盲区,税款流失严重,但征税的主客观条件均不成熟。不仅与国家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政策相悖,而且技术手段不成熟,甚至可能影响到就业等核心问题。跨境电子商务作为当今国际贸易新业态、新方式。其对今后国际贸易发展无疑会不断带来新的冲击,不管是贸易理念、还是经营模式,或是国家监管,都会带来新变化,本文将在这一角度出发,分别从完善服务、改变观念、立法、建立统一有效监管系统、有效防范数字化产品征税风险等方面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提出建议。不断引进各先进系统,不断提升电子商务税务服务质量,希望能规范电子商务行业,促其健康发展,同时使得新税改环境下电子商务的税收不遭受损失。
1.3.2.研究难点
尽管本文试图利用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理论来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新形态进行研究和推理,试图探索出利用最先进的技术和方法来提高征管能力,遏制电子商务中的税收流失问题,但是,面对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以及各种应用软件在生活中得到普及,电子商务的形态也会出现更多的新形式,征管手段和法律有可能永远落后于商业活动的发展,因此,本研究的结果,有可能因为各种电子技术的发展和普及而不能完全适应于现代社会的商业业态。
第二章理论综述
2.1税收流失概念及税收流失的有关法律规定
2.1.1税收流失的概念
税收流失是税收法律关系中的税收主体利用自身地位或者法律漏洞,侵蚀应缴税基而导致税收应收而未收的行为和后果。在税收征纳行为中发生的骗税、偷税、抗税、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等行为,都会形成税收流失。大多数情况下,税收流失都是因为主观的故意和占有产生的,但过失情况下也会产生税收流失。
2.1.2 我国关于税收流失的法律规定
我国税收法律没有专门关于税收流失的概念条文,法律更多地是从防止税收流失的征纳双方行为调节而避免税收流失。依《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偷税、骗税和抗税行为都是典型的导致税收流失的行为,《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一定的税收检查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权,避免纳税人由于不具备一般的纳税条件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造成的税收流失,特别是税收优先权、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规定、减税、免税、停征等权力的明确赋权的规定,都是防止税收流失的重要法律法规。为了确保税收的权威性和强制性,《税收征管法》和《刑法》在税收违法的法律责任规定条款中,相互配合,共同打击严重的税收流失行为。
2.2电子商务新税改相关研究综述
1.国外研究文献
李恒(2019)在文献中提出就电子商务交易环节分散问题,BallardCharlesL.;LeeJaimin(2007年)研究了电子商务对美国销售税造成的冲击,崔晓静(2011)表示在美国现行销售税征收体制下,居民向外地企业购买更容易逃避销售税,且销售税率与居民的在线购物概率存在显著的正相关,本地销售税的税率越高,居民就越倾向于通过在线购物逃税。
宋修广(2019)指出2005年8月22日,《国际税收评论》上刊载了NamitaChandra(印度税务专家)撰写的一篇论文,他提出:对电子商务免税,不利于印度的反避税斗争,更同目前税制改革的精神背道而驰。而实际上,早在1999年4月28日印度政府就已经出台了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借助于境外网络系统进行的交易而导致印度公司向国外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必须征收预提税。自此印度成为第一个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发展中国家。李恒(2019)对此表示随着商业高速发展和电子商务的普及化,我国也正在进行政策探索。但是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传统的商业形式仍然占主要地位,对于电子商务税收的具体政策尚持观望犹豫的态度。
2.国内研究文献
许雯斐(2019)指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将不再按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而是按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在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税的同时,考虑到大部分消费者的合理消费需求,政策也将作出较大改变。单文苑(2019)表示跨境电子商务具有一般电子商务的特点,与一般电子商务的区别是参与交易的主体分属于不同的关境,所以电子商务是国际贸易的组成部分;而国际贸易往往涉及国际货款结算、进出口通关、国际运输、保险等这些国内贸易通常不需要涉及的复杂又繁琐的问题,因而其商务活动过程更为复杂,国家对其监管的要求更高,难度也更大。
陈芳(2020)在研究中指出从税收流失的角度看,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监管涉及到不同的税收管辖权主体,对其征收的税种除了应征收国内电子商务的税种外,还要征收进出口环节的关税和其他相关税收。由于我国当前还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法规,有不少研究者据此认为,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存在“税收真空”。
侯栩沅(2020)提出税收是保证国家经济发展的血脉源泉,各种经济成份都要履行纳税义务,分担社会财富再分配的责任。对电子商务业态,可以从两个维度来体现财政收入原则:一是通过征税形成的财税收入来满足地方财政支出;二是为了保证财政收入与不断增加的新兴经济同步增长,对电子商务企业课税可保持一定弹性。
徐晓梅(2019)指出跨境电子商务是指依托现代网络通信平台实现的一种以数据交换为核心,以银行电子支付为手段,以实现交易为主题的全新国际商务模式,它把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高度地结合起来,极大地提高了贸易效率和社会生产率。电子商务所独有的虚拟性、便捷性和直接性等特征彻底颠覆了传统的贸易观念和手段,使得国际贸易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跨境电子商务在创造巨大财富价值的同时,也对建立在传统贸易基础上的税收法律体系和征管工作机制带来了巨大冲击。
曹海生(2019)通过研究指出现行的海关税收法律体系和征管制度建立在传统贸易基础上,而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组织方式,涉及的交易对象、主体、方式和业务流程等与传统贸易差异很大,因此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必然对现行的海关税收流失工作带来深刻的影响。
张建国(2019)提及从税收流失的角度看,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监管涉及到不同的税收管辖权主体,对其征收的税种除了应征收国内电子商务的税种外,还要征收进出口环节的关税和其他相关税收。由于我国当前还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法规,有不少研究者据此认为,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存在“税收真空”。
庄谨(2020)表示新时期税务机关应该建立和完善网店税收电子管理系统,以便税务机关印证网店的真实销售情况;加强网络运营商、工商、公安、财政、银行、认证中心和海关等部门与税务机关合作和信息共享,将物流公司信息纳入社会化管税系统中,逐步建立全方位的电子商务综合治税机制。
第三章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现状与问题分析
3.1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现状调查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我国的 B2B 电商以及包括京东、苏宁易购、亚马逊中国、聚美优品、当当网等十余家第三方平台型 B2C 电商,其卖家均已进行工商注册,并正常纳税。 B2C 商家入驻平台签订的协议中有一般都有依法纳税的规定。以天猫为例,《 2014 天猫入驻服务协议》中商户的声明与保证部分第七条规定: 其在天猫出售商品,有义务按照买家实际支付的现金金额为买家开具适格发票,相关税收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由商户自行承担;而淘宝网、拍拍网等 C2C 平台上的中小卖家,个人招商对象只针对年满 18 周岁的中国大陆公民, 绝大部分为个人网店,没有工商注册执照,也没有税务登记证,因此没有纳入征税范畴。
目前,造成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的主要行为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少数B2C(企业卖家对消费者)模式电商主体会通过不开票或虚开发票等方式进行偷逃漏税;二、一些B2C模式中的B端商家,还会利用C2C模式中经营主体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漏洞,冒充C端卖家进行线上商品交易,从而实现避税;三、C2C模式中,仍有大量C端的自然人卖家都没有进行工商登记,而工商登记是税收登记的前提条件,以至于这些自然人卖家,事实上置于税收征管的法律体系之外。
电子商务的税收流失现状,目前主要采用“平均税负法”和“流失率法”来估算。平均税负法的估计方法为:以实体交易中历年增值税、消费税与商品销售总额的历史数据为依据估计出“平均税负”,再利用电子商务交易额乘以“平均税负”,计算出电子商务应负担的税负,减去实际缴纳的税负来获取税收流失数据。“流失率法”通过计量回归分析估计出基于电子商务交易额的“税收流失率”,回归方程为T=α+βE+γW+ε,其中T为实体经济税收总额,E为电子商务规模,W为其它控制变量,包括消费总额、政策变化虚拟变量等,用电子商务交易额乘以“税收流失率”,获得电子商务的税收流失规模。
根据2010年-2014年国家统计年鉴数据进行测算,2013年我国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负税水平为16.7%。2014年,我国电子商务规模达到12.3万亿元,C2C电商模式规模为1.51万亿元,采用平均税负水平进行测算,电子商务部分税收流失规模约为0.25万亿元,占实体总税收的1.8%;
采用“税收流失率”方法估算,基于1994-2013年数据建立回归模型,税收总额为因变量,电子商务规模为自变量,影响系数为-0.13。那么,电子商务每增加1个单位将使税收总额减少0.13个单位,以2014年C2C电商进行预测,2014年电商税务流失约为0.20万亿元,约占实体税收的1.4%。
基于上述两种测算方法的计算,获得大致相同的结果,因此,可以根据预测结果判断我国电子商务所造成的税收流失是比较严重的。
如果考虑所得税、行为税、以及以增值税和消费税为基础计算的附加税的流失、未纳入税控的线上交易等原因,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流失可能会更上一个量级。
3.2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的原因
3.2.1征收运行效率过低
电子商务的发展完全是现代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发展的结果,其经营形态、交易方式、支付方式都与传统的实体经济交易产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税收征管方式是建立在实体经济运行基础上的征管体制,通过对实体企业的交易监控和资金监控来达到测定企业真实交易,保证税收不致流失的目的。电子商务拉大了交易双方的空间距离,支付方式也随着电子支付手段的发展而多样化,电子商务的交易流水呈现出数量多、金额小、总额大、交易时点分布密集等特点,特别是多种电子支付方式的情况下,电子支付的记录已完全脱离银行体系的控制,传统的征管方式面对这种特点,很难适时、准确地监控电子商务过程和交易金额,特别是,在网络平台交易模式里,大量的经营主体脱离了传统管理中的注册制管理,在面对大数量的电子商务主体的时候,税务机关和市场管理机关已经无法采用传统注册制的形式来管理网络上的商业主体,例如,电商网络平台淘宝,截止2020年4月,商家达到1200万家,未来3年,将培育超过20万家商家年营业额在500万以上,由于经营者跨地域、大数量等特点,传统的属地管辖原则对于电商交易的管理无能为力。这种情况必然导致税务部门在征管活动中不能高效率地对电子商务活动行使征稽职能,从而造成税收流失。
3.2.2税务稽查水平与配合不足
电子商务线上交易在网络技术的支出下更加灵活、随意,这样一来,税收征管部门就难以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贸易类型以及贸易金额进行衡量,同时税收征管部门也无法正确确认企业应缴纳和税款项目及数目。所以,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偷税现象普遍存在,进而使得电子商务税收流失严重。电商平台出于保护用户数据等因素考虑,往往不愿将真实的卖家交易信息,悉数提供给相关税收部门。以至于电商平台中的纳税主体难以确定和难以对其进行管理,同时计税依据和纳税地点也都存在监管困难。
电子商务具有隐秘性、灵活性的特点,很多企业会通过设置用户名以及超级密码来对相应的信息进行加密,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税收稽查难度。另外,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也为国家互联网上的跨境交易提供了便利,这也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税收稽查难度。近年来,广州跨境电商发展迅速,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制度体系并没有完善,所以税收稽查难度较大,而商务税收流失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3.2.3各部门之间配合不到位
电子商务具有全球性、无国界性和即时性等特点,与电子商务紧密相连的是电子支付,在互联网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要完整地对电子商务税收进行管理,离不开税务、海关、市场监管、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的协作,而政府部门在互联网建设方面的滞后阻碍了协调机制的建立。
3.2.4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不够完善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3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具有一定落后性。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上,我国缺乏相应的权威立法,对电子商务税收进行规范的仅仅是一些地方政府或者国家的政策、法规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权自始至终都没有相应的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纳税申报也仅仅是制定了比较笼统的规定,也没有得到落实,有关电子商务税务稽查中电子发票、电子签章的效力都没有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一般来说,下面几点是我国在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几点硬伤:1、纳税主体模糊,税务登记困难。电子商务经营门槛低,无需工商登记,经营者只要缴纳一定的手续费注册获得一个账号或者域名就可以进行交易,且经营者的常设机构地点多变,致使税务机关无法确认纳税主体,更谈不上进行税务登记;2、征税对象界定不清。电子商务产品具有多种形式,容易造成征税对象界定不清。一个经营者可以销售多种适用于不同税目及税率的商品,严重增加了征税困难。如以电子形式出售的书籍、音乐与以实体形式出售的书籍、音乐,其适用的征税范围和税率是不同的,容易造成商品征税对象混淆;3、纳税期限、地点确定困难。由于电子商务依托于第三方交易平台,纳税时间涉及到买家支付款项、收到货物时间,卖家收到款项、发出货物时间。且纳税地点牵扯到买家所在地、卖家所在地、收到货物所在地,地点易变动。电子商务的时间地点复杂,难以监控,现行税法很难将其界定清楚;4、 账簿、凭证管理不易,导致税收征收、稽查困难,电子商务依托于电子交易平台,电子凭证逐渐代替了传统的紙质凭证。但电子凭证、账簿易被更改,容易做假账。且目前电子账簿体系薄弱,没有明确规定经营者要使用电子凭证,致使经营者完全没有要记录、使用电子凭证、账簿的概念。
3.2.5对电子商务企业税收服务需求不了解
电子商务企业不同于传统实体企业,对于电子商务企业来说,其经济活动表现出交易量大、交易活动频繁等特点,电子商务企业对税务部门的服务需求也会不同于传统实体企业,比如,对于收入的确认,传统实体企业更容易获取证据确认当期收入,而电子商务企业则可能很难即时取得确认收入的证据,开具发票方面,电子商务企业可能比传统企业更乐于使用电子发票,等等一系列与传统企业差异很大的税务服务需求,需要税务部门更新管理观念。
3.2.6电商企业高科技互联网避税手段高
互联网技术改变了交易的地域性限制,使得电子商务活动可以突破国界的限制,公司可以轻易地根据需要来建立避税基地,税收管理部门不能按照传统的属地原则来行使征管权力。同时,数字货币的出现和电子支付手段的日益推广,使得电子商务活动的成果可以更加隐蔽,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都成为电子商务活动避税的重要工具。
3.2.7存在征管“盲区”
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须掌握纳税人有关应税信息,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性的依据。但在电子商务中,由于认购、支付等都在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传统的征税凭据已不复存在,使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电子商务企业的运作状况而造成避税。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一些银行纷纷在网上开通联机银行,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使跨国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的领域,国际避税地的联机银行更成为电子商务企业进行避税有效的工具,因为如果信息源为境外某地的银行,则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有效监控,从而丧失了对逃、避税者的一种重要威胁手段。还有,跨国电子商务某些交易打破了传统交易下国家之间地理疆域的限制,交易标的物无需经过海关,造成关税的流失。
第四章总结
4.1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及征管可行性分析
电子商务作为新生事物正处于茁壮成长、稳步上升阶段未来走向规范化是必然。无论是国家层面上出于保持税收中立、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扩大政府税源的需要,还是从长远考虑解决当下电子商务界鱼龙混杂、伪劣品横行、售后服务无保障、无效率价格战拼杀等问题,改善电子商务平台购销环境、创建良好有序、持续健康的商业氛围所起的作用不可估量,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推行乃大势所趋。1,对税务机关意见建议。(1)在政策层面上坚持中立原则大范围深入调研制定符合实际的合理政策稳步推进设立缓冲期。(2)在技术层面上河借鉴澳大利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相关经验,建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e平台和相关配套服务,同时开通防黑客防病毒监管加强系统安全防护。(3)法律层面的工作至关重要,在尚未开征电子商务新税种的情况下,应完善相关流转税的规定。第一改变传统的商务征税税种不适用与当前电子商务征税客体的问题。第二补充电子商务的特殊条款促进电子商务交易市场的进一步规范构建健康有序环境。对纳税人应参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方式对不同级别的网店经营者进行区分从而制定不同的征收模式和行业优惠税率。.2对电子商务商家意见建议。(1)要完善服务增强客户良好体验建立商铺品牌、信誉、口碑。价格优势并非是消费者选择网购的唯一原因,问卷反应出电子商务较之传统商铺肩品种多、省时省力等天然优势且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网店能够增加消费者购物安全感大有可为。(2)创新当前模式运行,努力突破信用瓶颈、支付瓶颈、物流瓶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从正规经销商处拿货可以进行税款抵扣避免重复征税。同时保持物流链完整畅通河加快资金回笼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最关键的是加大营销力度推广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作为新生事物,目前基本已被青少年群体接受,但仍然有广大中老年群体并未参与其中开拓电子商务销售新市场利用长尾效应,电子商务发展前景不可限量。
4.2国外治理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经验的借鉴
4.2.1日本
日本于1959年颁布《国税征收法》和《国税征收法施行令》两项法律、法规,构成了日本国税征收的基本法律制度。它赋予了国税局行政执法权、国税优先权、纳税义务扩张权、加强征收权以及拖欠税款处理权等一系列权利并附有严格的刑事处理规定。日本还拥有一支税务警察队伍,负责查明和制止税务违法行为,侦察税务违法个人或税务违法嫌疑人,并采取有利措施避免国家收入流失。
随着信息技术和通讯环境的发展,日本国税局十分重视利用互联网和因特网来解决纳税人的自行申报、缴款的程序和手续,为纳税人申报纳税提供便利。首先,建立全国统一的征管信息综合管理系统,该系统具有共享程度高、数据维护及时等特点,能及时提供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与申报纳税情况,为全国国税系统有效开展纳税评估奠定基础。其次,在纳税申报方面,日本各地纳税人都可以从互联网下载纳税申报表,在全国推广个人所得税网上电子申报,纳税人可以自行通过互联网或委托税务代理机构进行申报和纳税,并且纳税的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已经解决。第三,与有关部门如银行、海关、保险、金融及大企业联网,实现信息的互通和共享。例如投资人在证券公司设有特定账号,可接受分红、买卖证券,证券公司计算账号每年盈亏,进行源泉扣缴,无需纳税人申报,同样在银行也设有账号,实现利息税的源泉征收。所有这些信息资料的获得,为其有效实施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及有针对性地开展税务交叉审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4.2.2美国
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广泛、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对电子商务制定明确而的税收优惠政策。195年12月美国成立电子商务工作组确立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政府的目标是支持并执行一个适用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可预知的、始终如一的、简单的法律环境避免对电子商务进行不适当的限制。后连续发表《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全球电子商年电子商务纵深发展阶段至今基本成型阶段。电商并喷式增长数务框架》、《互联网免税法案》推行网络贸易的国内交易零据的背后隐藏偷税漏税、税收管理缺位等问题。美国各州主要采取子商务模式基本明确纳税程序规范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跨境电子判断销售者是否在税收辖区内有某种形式的有形出现。当被认证存商务交易模式税收管理极不规范厂c2税收征管缺位,O20网络团在税收关联,即应缴纳相关销售税与使用税。
美国从60年代起开始在税务系统中采用计算机技术,目前形成了由东海岸国家计算中心和按地区设立的10个服务中心组成的电子计算机系统,负责完成纳税申报表处理、年终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纳税资料的收集储存、税收审查稽核、票据判读鉴定、税收咨询服务等工作。这不仅可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而且还可以强化监督管理机制,减少税务人员参与违法行为的机会,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偷逃税行为。
4.2.3欧洲
欧盟是世界上第一个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增值税)的商务征税过程中才民难确定征税的范围、征税管辖权,以及应该采用地区。基本坚持(1)保证税收不流失关2)要避免不恰当的税制扭曲何种税率去征收才比较适宜等等。1998年2月欧盟发布了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1)目前尚不等新的问题产生。3)在欧盟境内购买劳动力要征收增值税,境外不征税。造成电子商务征税比较难以界定地点和纳税主体,从而使得偷税、2003年7月1日欧盟成员国正式开始实施电子商务增值税的漏税的行为产生。因此我国现阶段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方面还是新条令。课税对象为非欧盟居民企业在欧盟取得的电子商务收入。具体包括网站及网站程序维护服务、软件销售及更新、网上提供图二、国外电商征税历程片、文本、信息以及网络远程教育等取得的收入。
4.3完善针对电子商务纳税各项制度和问题
要避免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的发生,就必须针对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通过法律制度来约束、引导电子商务的有序、健康发展。就目前来看,我国税法重要是针对传统商务活动而制定的,对于电子商务方面,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等还是较为缺乏。对此,就需要政府部门提高对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视,认识到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迫切性。首先可以从现行税法和各税种的征收范围出发,比如一些税种的征收范围结合电子商务进行扩展,增加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制度、条款等。另外,在现行税法中,对于电子商务活动的概念也应该根据当下电子商务的特性和实际发展进行重新界定。同时,现行税法中的常设机构也可以结合电子商务的特性对相关的认定标准进行修正。这样一来,电子商务的定义、概念等就能够更加清晰、明确。政府部门还需要在坚持税收财政收入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对现行税法的完善和健全,比如要针对电子商务对其税收条款进行增加和补充,以及对电子商务这一新的贸易形式进行明确,使得电子商务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对于电子商务中的企业、单位、个人等都应该纳入到税收的范围,使得从事电子商务的主体成为合法的纳税人。这样,不仅可以使得电子商务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能有利于我国经济市场的良性发展。
4.3.1强化税收流失协同管理力度
移动互联网、区块链、云计算、物联网等是大数据时代的特征,尤其对于本身高度依赖于信息技术的电子商务,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税收管理带来的既是挑战又是机遇,大数据管贯穿了整个税收管理流程。为适应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无法监控、交易数据无法形成有效税源信息的情况,可通过依托于大数据管理,依赖机械而高效的大数据智能平台,建立起大数据背景下的税收协同监管机制,将整个C2C电子商务全部纳入税收监管流程,从最初有效税收相关信息的甄别、筛选到数据的交换、核查,再到成果的传递、税收监管的有效建立,回到信息的反馈,形成电子商务经营信息的完整信息库,将电子商务所依托的各个环节、涉及到的每一个个体或组织全部或大部分纳入到这个机制中,形成—套统一的信息协同交换模式,数据链之间的关联性和相互印证,不会因哪个环节或个体的数据缺失而影响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减少制约因素和链条阻碍。通过这个大数据税收协同监管机制的建立,不仅健全了整个电子商务管理体系,有助于政府税收监管中准确、高效的识别交易活动中的应税行为,而且真正做到了在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中还权还责于纳税人,规范了风险管理。
4.3.2建立支付环节的税源监控体系
在电子商务的交易链条中,对卖家进行政府税收监管是远远不够的,不仅交易数据之间无法验证,而且容易遗漏重要环节中的应税行为,因此除卖方之外的买方、快递、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各个参与主体都可以成为税务部门税收监管的第三方信息来源。买方是个人消费者,同卖方一样是难以建立信息的交换和监管的,但金融企业、物流企业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集中直线管理模式能为电子商务税收监管提供了信息交换基础。根据信息数据的发起、延伸、反馈分不同层级、不同的模块,建立起第三方信息数据交换机制,通过创造一定的平台或者网络,税务监管部门与金融、物流、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各个管理系统之间的对接,定期甚至实时进行信息数据交换,使电子商务中比较核心的资金流、物流、信息流通过一定的方式全部采集到税务监管部门的系统中,再经过数据的过滤、筛选、比对、清分,实现以税务监管所需要的方式和数据形式还原电子商务交易,并存储形成税收征管数据。税务监管部门与金融、物流、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实践不断创新、完善第三方信息数据交换机制,不仅验证和监管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性,也是防止电子商务通过转换角色逃避履行缴纳税款义务。
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电子商务连通卖家和卖家款项支付的媒介,为双方建立信用保障的同时,也记录了双方交易的所有交易资金往来。在纳税主体零散、分散不易管理的中,可以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代扣代缴制度,发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中介作用。当税务监管部门与其达成代扣代缴协议后,由中立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实时将买家交易兑付到平台的资金根据交易的对象、使用的税率进行计算后进行扣除,由平台汇总后统一代缴至税收监管部门,而将扣除税金后的剩余兑付资金再转入到卖家的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按期(建议一般是按月)同税务监管委托机关进行税款的结算。如果有退货退款的情况,在退款的当期以同样的路径将这部分代缴的税款退还。这样在实现每一笔交易的时候,通过协商建立的代扣代缴,从税款源头上进行控管,就能很好的发挥税源管控监督的作用。
4.3.3实施可能存在的问题
政府使用税收监管手段对电子商务进行监管,就必须遵循税收的基本原则,符合税收的各个要素,这是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监管的基础,也是划定监管范围和判断监管内容的标准。与传统贸易方式不同,电子商务自身的特点决定了政府对其进行税收监管存在诸多难题。
(一)税源主体确定难
互联网自身的数据虚拟化程度较高,导致了通过互联网交易的各个参与主体也具有较高的虚拟性。一般情况下,电子商务交易都是在网上完成,每个人都可以通过注册账号、支付一定费用在网络上发布信息,从而展开网络交易,交易双方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和虚拟性。在整个商品交易过程中,商品、合同、单据、资金等,都是虚拟的,很难留下交易的痕迹,同时也很难辨别出交易痕迹的真实性。随着社会经济全球化发展,网络交易遍地都是,互联网用户随时随地可以进行网络交易,甚至可以轻而易举的改变经营地点,从一个高税率国家转至低税率国家或者暂不征税国家,纳税主体身份也就很难确定是在哪个国家。同时网络交易双方的信息具有高度保密性,一般情况下,交易的全过程都是在网上进行,交易双方并不认识彼此,网上的身份信息并不一定真实,若是要对电子商‘征税,交易方很容易通过多种方式避税。2014年3月15日颁布实施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的经营者,明确规定了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但是没有必要的强制性措施和处罚性措施,大多数电子商务经营者都不去办理登记,工商登记政策的难以实现也就造成了税务登记难。此外,电子商务的交易频繁、数量大、金额小,监管强制性低,传统的税制很难确定每笔交易的纳税主体。
(二)纳税行为确定难
互联网自身的虚拟性程度较高,无纸化特点也较为明显。一般情况下,电子商务交易直接在互联网上完成,买方在下单时完成订单支付,但支付的款项并不是直接到达卖方账户,而是存在第三方账户,待买方确认收货后再由第三方转到卖方账户,若买方迟迟不确认收货,一定时间后交易自动完成,这样就造成25了交易实际完成时间和交易平台上的完成时间不一致,因此很难界定电子商务交易完成的准确时间,也就很难确定纳税的期限。其次,电子商务是无纸化交易,交易的客体一般分为实体商品和虚拟产品,实体商品需要由物流配送来完成,虚拟产品则可以直接通过线上传输或者下载等方式直接完成,整个交易过程都无法获取原始交易记录,其纳税行为的确定也就缺乏依据。此外,对于那些虚拟产品,它的使用税目很难确定,如将书籍资料转为电子数据存入云盘,买方付款后可下载使用,这种交易行为到底是算销售货物还是提供电子信息服务,现有规定还不能给出确切的判断,也就无法确定其适用的具体税目。
(三)税收管辖权划分难
我国税法主要采用的是居民管辖权、地域管辖权,两种管辖权并重的征税原则,传统商业模式是通过要求商家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确定其常设机构、经营场所、居住地等来实现税收监管的,商家只有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才能够正常经营,而电子商务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服务器IP地址是完成交易的端口,商家无强制手段和要求要取得营业执照、要求具备税务登记证,税务部门也就没有办法有效掌握商家真正的机构所在地或商家个人的居住所在地。由于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和数字化的特点,电子商务商家可以使用任意服务器来完成交易,甚至在国家与国家之间转换,商家完全可以根据情况选择,在直接不征税、豁免税收的国家低税率的国家设立交易服务器,这就导致通过IP地址被搜寻定位到的地址并不一定准确,税收地域管辖对网络购物交易中的以服务器为标准的税务征管也就缺乏实质性作用。除此之外,电子商务商家的身份信息很难核实、很难验证其真实性,税收居民管辖权对于电子商务也就不适用。因此,无论是按居民管辖权标准还是按地域管辖权标准来划分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都成为了政府的一大难题。
(四)税收征收管理难
面对社会经济的大力发展,互联网技术同步迅速进步,经济组织形式日益多元化、经营方式日益多样化、经济业务和交易手段日益创新,直接导致涉税行为呈现出复杂化、专业化、隐蔽化的特点,税收征纳各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明显加剧,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大大增加。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处于政府税收监管缺失地带的商业模式,其发展非常迅速,整体发展规模很大,面对庞大的电子商务主体,我国现有的税务资源和征税管理系统很难做到对逐个监管、逐一征税。我国现行有效的这些税收征管方式、征管手段,以及征管流程主要针对的是传统的经济交易模式,可实现对实体经济的有效监管,而对于电子商务模式,用传统的监管方式来监管成本太高,效率太低,因为大多数的电子商务规模较小,年度营业额和盈利能力有限,税率的大小直接影响着商家的经营决定,税率设定不当很可能造成很多商家退出经营,这将大大减少我国的就业数量、创业数量,大大降低个人创业积极性,严重制约虚拟互联网经营的发展。同时,在增值税方面,因电子商务多为跨区域甚至是跨国交易,若采用现行的经营住所地或者个人居住地标准来划分税收管辖权,网络个人卖家就是增值税的申报缴纳者,个人卖家在进货时不一定都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自身也不满足申请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若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计算缴纳增值税,会在一定条一定程度上增加电子商务商家的纳税负担。因此,对电子商务模式进行税收征管牵扯的因素太多,一时很难实现有效、全面监管。
(五)纳税遵从度提高难
我国国民对政府支持公共府服务的经济来源认识不够,只认为政府应该提供公共服务,却很少思考政府拿什么来支撑公共服务建设,对税收作为90%以上的财政收入来源缺乏正确的认识,缺乏主动纳税的意识,基本上都是被动纳税。同时,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滞后,对提高大众作为纳税人本身主动纳税的意识建设的外部控制力比较薄弱,比如我国现有的20多个税法中,仅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法这3个税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颁布实施,而其他税种多数由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来规范,由此可看出我国税法的立法层次较低,这就难以确立税法在纳税人心目中的权威和地位,相应地也就很难获得有效纳税遵从度。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来说,他们大多没有依法纳税的习惯,因为其日常涉及的个人税多半是由其所在单位或企业代扣代缴,这就造成了他们纳税意识淡薄,甚至因纳税会牵涉到自身利益,而表现出消极、不认可的态度,大多数商家都很排斥去了解税务登记的相关管理办法,严重缺乏主动进行税务登记的自觉性。因此,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暂没有强制要求办理营业登记、税务登记的互联网交易,一直以来都游离于税务登记管理范围之外,商家们都很习惯于不纳税,要提高他们的纳税意识就很难。
4.4结论与展望
随着互联网经济不断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势头不减,是我国新兴经济业态的重要力量,对我国宏观经济格局的构建有着重要的影响。在国家推进社会治理公平,大力营造公平营商环境的社会大环境之下,电子商务因信息不对称、现有政府监管手段有限等原因变成了电子商务的天然“避税港”,税收流失严重,给其他模式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了“搭便车”的便利条件。为营造公平有序的税收监管环境,改变电子商务因模式不同而造成享受不同税收监管待遇的现状,站在政府监管和社会公平的角度,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监管是势在必行的,从现己具备的大数据环境、征管经验以及社会的认同感等条件来看,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监管是可行的。本文通过总结电子商务的特点,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分析了我国电子商务政府税收监管的现状,从监管主体、监管环节、监管能力等角度对监管存在的难点逐一进行剖析,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加强电子商务政府税收监管的对策。旨在保护我国新兴电子商务行业健康有序健康发展的前提下,从可操作性的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