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古代夫权、家庭暴力、家暴现状、原因
引言:家庭暴力简称家暴,不仅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捆绑、禁闭、残害行为,也包括使用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家庭暴力在中国还是西方都存在着。在古代,我们中国传统的夫权思想有很多。西周时期就有周公制礼、亲亲、“夫和妇顺”;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提到“天尊地卑,乾坤定矣;乾道成男,坤道成女”、“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西汉时期董仲舒说“夫为阳,妻为阴”、“丈夫虽残皆为阳,妇人虽贵皆为阴”、“妻受命于夫”。这些都彻底的诠释了夫权的内涵。
夫权思想在法律中的体现,在西周时期婚姻关系解除中规定的离婚原则是“七出,三不去”,所谓“七出”,就是妻子如果具有下列七下条件之一者,丈夫有权自行抛弃她,这种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在汉代,汉律公开保护一夫多妻制,而且其数目是没有限制的。汉律规定,丈夫与人通好,“耐为鬼薪”(三年徒刑),而妻子与人通奸则要处以死刑;妻子如果私自改嫁,或夫死未葬而嫁,都要“弃市”,而对丈夫再娶却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在唐代,唐律规定妻妾擅自离去者,“徒二年”。可是夫背妻逃亡,从无处罚,而且不达到三年不许其妻改嫁。夫妻殴斗,“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死者,斩”。反之,如果是夫“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同一斗伤罪,一则加三等,一则减二等,处刑相差五等之多。闻夫丧不举哀,“流二千里”。如果“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徒三年”。居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在宋代,程颐的“寡妇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朱熹:“盖闻人之大伦,夫妇居一,三纲之首,理不可废”。要求地方将“保内如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事迹显著,即仰具申,当依条旌赏。其不率教者,亦仰申举,依法究治”。在明清时期,有“贞节牌坊”一说,明清两代更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妇女守节应予褒扬。
夫权在法律上的表现在很多方面。第一,法律在一定意义上是承认了夫妇不平等的社会地位的。夫妇,丈夫为一家之主,妻子嫁给了丈夫,这就是夫妇之间的一种主从关系。丈夫是整个家的代表,家里的一切事情都由他来做主,妻子只能服从,并没有决定的权利。
第二,在古代有着一夫多妻制。男子可以拥有很多个妻妾,虽说一夫一妻,但是男子是可以纳妾的,而女子只能有一个丈夫。在古代,皇帝有三宫六院后宫佳丽三千,皇帝应该成了一个一夫多妻制的典型代表。
第三,家庭财产只有夫权可以决定。妻子无论是在实际上还是名义上都没有对财产的决定权。家庭财产的决定权与支配权都由丈夫来决定。甚至有的在丈夫过世后都不允许继承丈夫的遗产。论是法律,还是习俗,都不承认妻的私产权,在原则上,妻子甚至无权继承丈夫的遗产。清律规定:夫死妻改嫁的,不但不能分得任何家庭财产,连其结婚是的嫁妆也不得携走。正如《礼记》所说:“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
第四,夫权赋予丈夫是否结束婚姻的决定权。为维护家庭的稳定,对于离婚,古人从来是持反对态度,因而,通常情形下,离婚是一个严重的事件,尤其是对女方而言。所谓“从一而终”仅是针对女方的要求,男方是不受其约束的,正所谓“夫有出妻之理,妻无弃夫之条”5。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离婚对男方而言又显得非常的简单和随便,最说明问题的就是“七出”之制。“七出”又称“七去”、“七弃”,古代解除婚姻婚姻关系不叫离婚,而称出妻、弃妻或休妻之类,这种说法本身充满着夫权的气息。“七出”即法律授予丈夫逐出离弃妻子的七个条件,包括无子、淫、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嫉妒、有恶疾。妻子有一于此,丈夫边可理直气壮地将她休弃。显然,这种法律制度完全是为了隆崇夫权,单方面赋予丈夫在离婚问题上的主动权和优先权,。尤其是象无子、有恶疾之类,责任完全强加在妻子一方,而妒嫉主要表现为一种心理活动,只能依据揣测来认定,所以,将此作为丈夫离弃妻子的理由,充分反映出夫权在离婚上的霸道和蛮横,反映了古代统治者为树立夫权,不惜倾斜甚至扭曲国家法律。
第五,夫权对定罪量刑有一定的影响。“男尊女卑”是千古不变的信条,在将尊卑关系视为影响定罪量刑重要因素的古代刑法中,夫与妻是不作为法律上的平等主体的,如果夫妻之间发生人身伤害的行为,当然不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侵害。夫犯妻是尊犯卑,而妻犯夫是卑犯尊。同一行为,夫妻位置不同,量刑上大不一样。除严重危害统治政权的犯罪之外,妻子对丈夫的一般犯罪行为,不能向官府告发。相反,丈夫如果以同样的事告发妻子,则不受这些制约。而夫与妾之间的悬差则更大,历代法律都规定,夫殴妾比殴妻轻二等,杀妾在唐律是处流刑,明、清律却只杖一百,徒三年。
在古代夫权至上的思想,封建的社会,致使男性有至高的权利,而女性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没有什么决定性的权利,夫权思想就好像束缚女性的一根绳子。夫权思想在古代法律上是被肯定的,各个时期还提出了我如上所例举的各种制度。以各种理由压迫女性、限制女性自由,而女性只能顺从,因为女性稍有一些违背就会被休弃。丈夫可以随意支配妻子的权利,家庭的所有事物都由丈夫来决定。
时代的发展,促进了很多观念的更新。在我国当今的《宪法》中,再也看不到“男尊女卑”的影子,希望这种“男尊女卑”的陈旧观念,随着历史河流的奔涌向前而冲刷殆尽,永不回来。
对于家庭暴力的现状,家庭暴力不是偶然发生的,它是在很多区域大量发生的。我通过在网上查阅资料得知,全世界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女性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家庭暴力问题已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进步,为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已经将禁止家庭暴力加入了《婚姻法》当中,来更好的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据中国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家庭暴力都以不同程度存在着。
家庭暴力是一个值得认真关注的社会问题,不同年龄、人种、社会阶层都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健康的问题。家庭暴力的原因有很多,受古代思想的影响,中国几千年的历史,曾有着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思想,这种思想也可谓是根深蒂固。女性的地位被降低,一直处在弱势地位,所以男性会不重视女性,或许仅仅把女性当做生育的工具,男性不会考虑女性的感受,而女性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无心反抗,或者不愿意公开也无力反抗,施暴者就更加的肆无忌惮,随后久而久之的就持续着这种家庭暴力。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文化,在古代礼教中就公开倡导
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但大多发生在夫妻之间,被施暴者大多都是女性。家庭暴力已经被纳入法律,女性在被保护着,不能一直被传统的夫权思想所束缚,施暴者必须得到应有的惩罚。
家庭暴力在当今社会有着很大的严重性。经常在电视看到报道家庭暴力非常的凶残。施暴者不仅对被施暴者进行殴打,还使用一些工具,像棍棒、匕首、点击等手段对被施暴者进行残害。还有一些更触目惊心的手段,简直无法忍受。据调查,我国已经有30%的家庭存在着家庭暴力。
在古代,男尊女卑,夫权思想,随时时间的流逝,这些传统的思想变成了现在家庭暴力的导火索。对于家庭暴力的现状,情况比较严重,各个国家高度重视,对于家庭暴力必须严厉打击,保护好女性的合法权益不再受到伤害。某种意义上来说,夫权思想与家庭暴力之间是有着一定的关联的。我们呼吁家庭和睦,抵制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不仅对家庭、当事人有影响,也对社会有一定的影响。家庭的和睦是一个孩子成长的关键,家庭的和睦对家庭中每一位成员都是有益的,而家庭暴力不仅会对家庭成员造成伤害,还会破坏家庭和睦,对家庭成员身体、心灵、精神上都有一定程度的伤害。家庭暴力关系到社会的发展,甚至关系到国家的繁荣。所以家庭暴力近些年来备受关注。当前,国家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于这些侵害女性,实施家暴、破坏家庭和睦、扰乱社会治安的人,必须要得到法律的惩处。
虽然在现代,女性的地位被提高了,不在像古代那样被夫权思想所束缚着,但还是存在家庭暴力这种现象。家庭暴力是有一定的隐蔽性的,很多被家暴的人还没有被及时制止,还在受施暴者的伤害。对于家庭暴力,施暴者的原因有很多,可能关乎到他的性格秉性、文化背景、社会处境、生活环境等等。想彻底整治家庭暴力可能还需要一些时间。整治家庭暴力首先就要把封建的夫权思想等一系列传统男权思想摒弃,并且需要继续完善法律。虽然我国在《宪法》等法律中都规定了禁止使用暴力,但是还没有一个专门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所以法律还需要升级。
对于家庭暴力很多时候执法机关也有些为难,无法判定,即使被施暴者被打的遍体鳞伤,但是如果未构成犯罪,执法机关也没有办法判决,所以很多时候,执法机关选择不介入,这样就会让施暴者更加猖狂,无视法律,继续施暴。太多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不够重视,导致法律失去了本该有的威慑力,纵使施暴者为所欲为。
解决家庭暴力,首先防止暴力发生,其次让施暴者得到惩罚,最后救助被施暴者。家庭暴力严重的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严重的影响着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发展,必须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并且早日解决家庭暴力。
参考文献
- 关于当前家庭暴力现状及对策的调查报告
- 家庭暴力的现状是怎样的
- 中国传统的夫权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