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光污染治理方面,至今尚未颁布光污染单行法,没有正式的防治光污染的标准和规范,只有部分法律条款对此行为有一些效力有限的规制,而且地方性监管制度和措施也不完善。本文通过对光污染的社会问题的逐一论述,着重突出了光污染立法的重要性和监管力度的必要性,最后针对性的提出了对光污染合适的法律治理措施和相应的光污染问题的处理对策。
【关键词】光污染 法律治理 立法 监管 法律对策
目 录
一、 光污染的社会问题突出
(一) 光污染的概念
(二) 光污染的危害
二、 光污染的法律规定与践行
(一) 光污染的法律规定
(二)光污染的法律实践
三、 光污染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界定不明显
(二)可操作性不强
(三)责任不明确
(四)监管力度不到位
(五)管理机构不完善
四、 针对光污染的几点建议
(一)光污染建筑材料要合理
(二)光污染法律依据要健全
(三)光污染宣传要到位
(四)光污染监督体系要完善
五、 参考文献
随着当代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人类社会工业化、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亮化工程”的不断推进以及灯光捕鱼技术的广泛应用,人类对电灯的使用不再仅限于为了照亮黑暗,五颜六色的霓虹灯、明亮绚丽的LED显示屏、彻夜不息的海上诱捕鱼灯……伴随着深邃夜空的逐渐远去,一系列由光带来的问题随之而来。研究表明光污染已经成为继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之后的第五大污染。主要包括白亮污染、人工白昼污染、夜间光污染和彩色光污染。光污染正在威胁着人们的身心健康、生态平衡和海上船舶安全。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见的光污染的状况多为由镜面建筑反光所导致的行人和司机的眩晕感,以及夜晚不合理灯光给人体造成的不适感。
一、光污染的社会问题突出
1、光污染的概念
光污染问题最早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由国际天文界提出,他们认为光污染是城市室外照明使天空发亮造成对天文观测的负面的影响[1]。后来英美等国称之为“干扰光”,在日本则成为“光害”[2]。一般认为,光污染是指现代城市建筑和夜间照明产生的溢散光、反射光和眩光等对人、动物、植物造成干扰或负面影响的现象[3]。狭义来讲,光污染是指干扰光的有害影响,广义来讲则指的是由人工光源导致的违背或损害人的生理与心理健康的现象[4]。
2、光污染的危害
光污染正在对人们的身体健康、情绪管理、生态平衡、船舶安全等产生越来越多的影响。然而,人们对身边的这一潜在的威胁-光污染却没有发觉或者不以为意,更加急迫地需要引起大家的关注。
3、光污染对身心将康的影响
首先就是损害人的眼睛。近视越来越严重的影响着人们的健康,而我们身边的光污染正严重损害者我们的眼睛。据统计,我国高中近视率高大60%以上,居世界第二位[4]。
其次,诱发癌症。也有调查和测定表明,绝对大多数歌舞厅的激光辐射压已超过极限值[5]。它不但可导致人的视力受损,还会使人出现头晕、出冷汗、神经衰弱、失眠等大脑中枢神经系统的病变[6]。可诱发癌症。美国科学家曾经研究指出,光污染越严重的地方,妇女罹患乳腺癌的几率越是大大增加[7]。原因可能是非自然光抑制了人体的免疫系统,影响激素的产生,内分泌平衡遭受破坏而导致癌变[8]。光污染甚至还能让人产生不利情绪。光害可能引起头痛、疲劳、性能力下降、增加压力和焦虑。动物模型研究已证明,当光线不可避免时,会对情绪产生不利影响和焦虑[9]。科学家最新的研究表明,彩光污染不仅有损人的生理健康,而且对人的心理也有影响[10]。“光谱光色度效应”测定显示,要是人们长期处在彩光灯的照射下,其心理累积效应,也会不同程度地引起倦怠无力、头晕、性欲减退、阳痿、月经不调、神经衰弱等身心方面的疾病[11]。
4、光污染对公共环境包括海上船舶安全的威胁
船舶夜间进出港活在沿岸航行时,受码头作业灯光照明以及城市景观照明的影响,原本黑暗的航行环境变成了灯火辉煌的光污染水域。光学及色度学原理告诉我们,高亮度的背景灯光使得船舶号灯及航标灯的亮度对比度和颜色对比度均受到严重影响,这就导致尽管能见度良好时一船的号灯也不能被他船清楚地识别,而在夜间看清他船的号灯时用来判断两船是否互见的一个基本条件,因此,光污染的影响将会导致能见度良好时本应互见的两船不在互见中[12]。其次,当船舶夜间航行于有着高亮度背景灯光的港口水域或城市附近海域时,这些高亮度的照明器将会对驾驶员及引航员产生强烈的眩光[13];并且,由于海面的反射作用,这种眩光既有直接眩光还有反射眩光;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眩光对船舶驾驶人员造成的不舒适感和视力的下降还要逐渐加强,最后导致驾驶员眼睛疲劳、精神紧张,严重影响船舶驾驶人员对船舶号灯的识别及正常的航行值班[14]。
5、光污染对生态平衡的影响
由于光污染的存在导致动物对昼夜进行视觉颠倒,这样的结果会导致它的竞争能力、辨位能力、沟通能力和情绪都将面对改变,更为严重的为猎食者和猎物之位置相互调整。光污染会杀死湖里的浮游植物,会破坏植物体内的生物钟节律,也可在其他方面伤害对于昆虫和鸟类来说,人工日光会破坏夜间昆虫和鸟类的正常繁殖,强光的热量也会直接灼伤昆虫和鸟类。,更作的人类还发明了“不睡觉的鸡”的速成饲养方式,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生物规律,进而最后自食其果,光污染管控迫在眉睫。
二、光污染的法律规定与践行
(一) 光污染的法律规定
1、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17]。宪法明确规定合法公民具有享用环境的权利但是对于环境的破坏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但宪法对哪些行为、现象属于侵权并未作出规定,这就需要其他法律法规予以确认[18]。
2、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19],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19]。
民法通则的这条规定是规范相邻关系的[20]。依现今通行的说法,该条规定并不适用于“光的侵入”这种侵权形式,因为妨碍“采光”都被解释为影响(一般是阻止)他方正常采光(一般指自然阳光)[21],对于这种“光的侵入”情形,如本文开头案例中所指的情形及其他灯光的人为侵入等,似乎不是本条立法的规范范围[21]。但是作为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条款,仅仅作这种字面的狭义解释,也未免不符和社会发展的实际[22]。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相邻关系的侵权类型也在日渐增多,而且该条文在列举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之后又加上“等方面”的相邻关系[22]。至于“等方面”具体应包括哪些方面,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认识的不断变化,在司法实践中作出具体的判断,也就是应当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来判断哪些情况还会构成侵害相邻关系的侵权类型[23],这样的话,本文开头所举的案例似乎也有适用该条文的余地[23]。
3、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24],防治在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24]。
这条规定是我国进行环境污染侵权认定的最基本的条款。本条列举了废气、废水等众多的环境污染类型,但是对“光的有意图的侵入”是否是一种环境污染也未作出明文规定[25]。但是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光的有意图侵入”应该构成环境污染,因为光的有意图的侵入是因为人的活动而引起的,它能引起环境质量的下降,如温度的升高,光线过于强烈而影响视觉等,这些都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所以“光的有意图的侵入”与其他污染形式一样是一种环境污染[26],构成侵权,当然轻微的情况下可不认为构成侵权[26]。
4、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34条规定:不可称量物侵入的禁止: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于他人的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煤气、蒸汽、热气、臭气、烟气、灰屑、喧嚣、无线电波、光、振动及其他相类者侵入时,有权予以禁止[27]。但其侵入轻微,或按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形状、地方习惯认为相当的除外[27]。不可量物侵入的禁止实质上是保护居家安宁和生活环境,其立法目的是保护环境,所以说不可称量物侵入这种侵权类型实际上侵害的是环境权,这些侵权类型实质上是基于物权(所有权)的环境侵权[28]。如果是仅仅是禁止不可称量物的侵入,则可依据该条文予以请求禁止。但如果这种侵入给他人造成财产、甚至是人身损害,仅仅依据该条文予以禁止似乎还不够,除禁止外,还应当请求损害赔偿,这时的侵权损害就应当归于环境侵权[29]。将不可量物侵入侵权类型归为环境污染侵权,更有利于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29]。目前为止,现行的监管措施中,我国还没有正式的防治光污染的标准和规范,也还没有专门的光污染监管部门,甚至没有光污染的环境标准的法律界定都没有,现行的光污染立法中,只有《环境保护法》 《民法通则》和部分地区的行政法规涉及光污染法律治理[30],且其治理效力十分有限,我国尚未颁布光污染单行法,只是能在其他相关基本法律中找到一些宽泛的法律条文规定[30]。《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31]。”这就从根本大法的高度规定了国家进行环境保护的总政策。光污染是整体环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光污染是环境污染的具体形态之一,因此该条款也潜在表明保护光环境、防治光污染是国家不容推卸的责任[3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3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资源保护法》第22条规定: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34]。其中所指的改善环境和保护环境也包括光环境在内[35]。《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36]。”其中“等”字应理解为该法在制定时没有预见到的其他污染形态,所以光污染也应列为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的对象[37]。《民法典》第293条 “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38]。第1229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9]。
(二)光污染的法律实践
光环境法律标准的制定应该包含光环境质量标准和光污染排放标准[67-79]。就光环境质量标准而言,可以将城市光环境控制区域进行不土的划分,这就能够加强光环境质量检测和预防光污染[67-79]。对于光污染排放标准的制定,首先应确立城市照明标准限度,也要提高对建筑物装饰的管制力度,建立国家城市建筑物装饰标准[67-79]。有了这个光环境法律标准,就有了光污染保护法的立法基础和实施依据,责任更加明确,规划更加清晰。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关,能够队涉及光污染的案件进行统一专业的处理,从而能够进行光污染的防治、程辉灯光建设项目审批、光污染资源管理等等。 地方立法必须完善覆盖光污染环境问题的相关方面,尽快制定实施光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67-79]。此外,还应固定具体的光污染防治措施和管理监督体制,进而明确行政部门职责,比如细化城市夜间照明等做出相应的具体规定细则[67-79]。其次,应当确立光污染排除权,主要体现在对光污染请求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的权利,因为它是人们在收到噪光侵害时寻求救济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应当被确立为光污染防治法律的核心内容[67-79]。最后,法律责任是贯彻实施本法的重要保障[67-79]。在光污染防治法中,也应当采用无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67-79]。这是光污染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首先能够想到的最佳救济方法;其次是损害赔偿,包括人身、财产及精神损害赔偿[67-79]。除民事责任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环境侵权者进行行政处罚,对相关负责人实施行政处分[67-79]。在加强光污染防治法的立法同时,我们需要其他法律部门的协调统一及国家行政机关的贯彻实施,进而对光污染的防治达到预期效果[67-79]。在经济发展的背后,企业是光污染的主要实施者,对于光产品不达标、建筑物照明设计不合理的企业,应当进行行政规制,严格企业的资格审查和审批制度,国家行政机关宏观调控的时候,也要建立健全的行政管理监督机制,为有效实施光污染防治保驾护航[67-79]。加强城市照明工程的规划与设计,严格照明产品和建筑物装饰材料的环境保护质量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政府应在权限范围内加强光污染的治理和控制,严格照明规划项目的审查审批,对于造成光污染的违法行为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67-79]。作为社会的一员,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环境并参与到环境保护中去,公众参与是公众环境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群众的力量是无穷的,公众参与到光污染的法律防治中,能起到不容小觑的作用[67-79]。公众参与主要可以针对政府行为导致的光污染情况,通过公民对政府行为的评价来制约政府行为,当然,公众参与制度的法律基础是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公民的环境权或者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并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故而一旦因政府行为导致光污染的产生,对居民健康和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公民有权提出异议来抑制政府行为[67-79]。光污染侵害的是社会大众的环境权益,因此社会大众的广泛参与,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是推动光污染防治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和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67-79]。光污染防治公益诉讼依据使用的诉讼法性质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对于光污染防治的公益诉讼主体的认定,一般认为应当包括社会民众、社会团体和监管机关[67-79]。对于正当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也应予以一定的规制。考虑到诉讼负担问题,光污染公益诉讼主要主体应是与其有实质利益关联的一般民众、社会团体组织和监管机关[67-79]。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可理解为当事人就自己所提出的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这就意味着受害人需要承担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行为人有过错的责任[67-79]。然而由于环境污染侵权的特殊性,在受害人取证时往往可能触及商业或技术秘密,而导致不可能采集到证据,要证明污染环境行为与污染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十分困难,如果依然要求往往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受害人去证明因果关系,显然有失公平[67-79]。出于对受害人公平的原则,实施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根据法律要件分类应当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举证责任,改由否认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法律要件事实的不存在负有证明责任”[67-79]。这样一来,大大减轻了受害人因举证不能所带来的败诉风险,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67-79]。明确环境侵权责任首先要做的是对环境侵权的认定[67-79]。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或者人身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光污染侵权责任隶属于环境侵权责任的认定[67-79]。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环境污染侵权属于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方式[67-79]。一旦光污染侵权损害发生后,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判断侵权行为及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最终做到归责,即明确损失到底由哪一方承担[67-79]。
光污染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环境标准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标准不仅是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基础,还是环境执法的依据以及解决环境纠纷的重要手段[52-66]。光污染检测方法、光污染源以及光污染排放等都需要通过光污染标准来进行划定[52-66]。在一般的光污染侵害案件中,通常需要一污染排放量超出排放标准来确定其违法事实,如果监管部门不能出台环境标准,也就缺乏对受害程度进行量化的依据[52-66]。因此,在最终确定案件判决结果时,监管部门会因缺乏环境标准的认定而陷入无法确定赔偿数额的困境,导致无法有效保障光污染受害人的合法权益[52-66]。
(一)界定不明显
《民法通则》对“相邻权”的界定不适用于光污染问题[52-66]。“相邻权”侵害时以健康和财产损害为要件和尺度,受害人受到其他形式的损害时无法得到赔偿;而且纵观以往的光污染案例,受害人常常无法被认定为收到健康和财产损害,致使受害人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52-66]。此外,相邻权条款依据的立法原则是事后救济原则,而不是预防原则,这完全有悖于环境法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立法原则[52-66]。《民法通则》里相邻权条款只适用于不动产的相邻权,而光污染问题则并不仅仅限于相邻的不动产之间,一些移动的流动光源也可以产生光污染,比如电焊、诱捕鱼灯、探照灯等,所以相邻权条款对“相邻权”的界定不适用于光污染问题[52-66]。
(二)可操作性不强
地方性光污染防治法规效力不足,可操作性不强,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关于光污染防治的法规,但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不能对光污染的企业进行规制[52-66]。有些规定虽然有些效力和指导作用,但是使用对象和范围都较为有限,不具备很强的约束力,进而减轻光污染[52-66]。即使现有的法律条款和地方性限制条例在一定程度上对限制光污染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但是具体实际操作起来仍然存在很大缺陷和困难,可操作性不强,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随之而来的也伴随着不可避免的环境污染,光污染防治迫在眉睫[52-66]。
(三)责任不明确
光污染的法律责任不明确,《民法通则》中规定:“行为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该规定只能针对传统的环境污染,对光污染案例中的被侵权人无法给予认定,从而发挥应有的法律效力[52-66]。再则,我国光污染精神赔偿的要求十分严格,光污染受害人出现头晕目眩、精神不振等轻微损害时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而且调查取证超级困难[52-66]。还有必须改善的一点,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光污染行政执法人员无法根据具体的法律责任处罚条款,导致一些监察人员出现执法不严的情况,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52-66]。
(四)监管力度不到位
光污染的监管难度很大,监管体制存在严重的缺陷,目前我国光污染相关法律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明确划分光污染的监管权限[52-66],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执法,这就导致各相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无法确定界定标准,各部门之间都在互相观望,“皮球”踢来踢去最终无法很好的监管光污染的企业,而且环保部门也很难强制介入,造成了监管和执法的,成为光污染问题的顽疾。
(五)管理机构不完善
我国对光污染的监管制度不够完善,甚至没有独立的光污染管理机构[52-66]。我国灯光管理相关部门从本质上来说,并不是独立的光污染防治管理机构,主要涉及有环部部门、电力部门、国土资源部、城市规划和房屋管理部门等,他们主要针对的是城市照明管理和维护,这就导致对灯光管理机构的宏观调控的缺失,也无法实施严格的城市照明规划审批制度[52-66]。此外,灯光监管部门没有制定明确的灯光产品准入标准,企业也在追求低成本高回报的产品的同时,致使一些质量不过关的产品流入市场,无法从源头上遏制光污染的产生,进而对城市环境构成破坏甚至威胁[52-66]。
针对光污染的几点建议
国内光污染控制管理现状 在20世纪80年代一些欧美国家就有关针对光污染的问题制定出一系列的 法规、规范和指南[80-84]。而我国立法发展到今天,我国一直没有一部专门有关光污 染的法律[80-84]。仅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中有关公民的相邻权进行 了一定的规定,但是并没有明确地提出光污染,部分省市在此背景下,结合当地 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某些省市的条例、规定中虽然 明文规定了光污染,如:上海市制定的《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对不同景观照 明的安装进行了相应的规范,结合公众的需求对不同场所的照明亮度进行了区域 性的划分;《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草案)》运行数字城市管理系统等[80-84]。大多数对于光污染的案件我们基本上都是采取像环保部门投诉,或者以公民的相邻权受到损害来要求行为人停止一些侵权行为[80-84]。而在我国法律中来对于光污染的概念、分类, 危害后果及其赔偿机制,归责原则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80-84]。 光污染的治理措施 光污染防治措施与大气污染,煤矿污染,河流污染相比,光污染可以说是 最容易在产生的源头上消除的一种污染形式,光污染作为一种能量型的污染,人们不可能像处理类似水污染,煤矿污染等物质性污染通过稀释以及分解等处理的方式进行处理,所以,我们在这里提出减少光污染主要采取以预防为主的措施, 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和减少光污染对人体健康所带来的危害,维护生态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有以下对策[80-84]。
(一)光污染建筑材料要合理
选择合理的建筑材料无论是室内还是室外,选择合理的建筑材料都非常重要,对室外幕墙进行 选用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到建筑物本身的内部环境对幕墙功能的需求,还要考 虑建筑物所处的环境及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80-84]。建筑物处于城市环境中,其存在必 然会对城市环境存在一定的影响,这一方而,楼宇的设计人员必须做出合理的设 计,对于室内建筑材料的选用[80-84],如在房间的装修中挑选瓷砖要与室内光线的照耀度相吻合,避免在居室大面积使用,造成视觉疲劳,确保生活环境的合理营造[80-84]。
(二)光污染法律依据要健全
制定防止光污染的单行法一一《光污染防治法》 我国立法模式基本都采用基本法和专项污染防.立法[80-84]。近十年来,先后制 定和修订了《水污染防.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一批专项立法,成效非 常明显,由于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环保部门对光污染的治理等缺乏直接的依据[80-84], 所以需要一部完整的《光污染防治法》,并在立法过程中,注重对经济手段的充分利用,进一步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制定对景观照明,娱乐场所照明收费制度, 但在现实生活中的光污染,并未纳入征收范围,因此有必要将其纳入排污征收的 征收范围[80-84]。
(三)光污染宣传要到位
开展防止光污染宣传,增强公民对于光污染的意识 现如今在中国,相比对与公众联系较为密切,且政府一直重视的大气,河 流等污染相较,光污染现处于初级阶段,而由此产生的危害一时难以被人发觉[80-84], 但如果不采取措施加以预防和控制,光污染将会对人们的健康产生重大隐患,所 以政府、社团组织、企业、新闻媒体等要加大宣传力度,要教育人们在日常的工 作生活中合理地调整灯光的亮度,增强公众对于光污染的意识[80-84]。
(四)光污染监督体系要完善
逐步建立和完善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据我们所知,当代中国民主意识逐渐增强,用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80-84]。政 府应该通过行政渠道组织调查和研究我国光污染的状况,将民众的权益要求聚集 起来用以更好的做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决策[80-84]。要建立良好的管理体制, 明确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各环保部门应该制定明确的光污染标准,以便于法院在 民事审判活动中做出合理的判决[80-84]。光污染作为一种新型的污染,其不管是从广度 还是深度上来说都是一项繁杂而系统的工程,涉及环保、建筑、市政等各个部门, 在此种情况下,建立相应的监督体系,使得各个部门协调发展,做到更好地防止 光污染[80-84]。 城市环境问题涉及到城市的生存和发展,城市的都市化并非体现在一个亮 字的基础上,现代城市的发展要集安全,健康,内涵于一体可持续发展[80-84]。对于城 市的发展开发而产生的光污染导致的生态问题,更应引起我们的重视[80-84]。提高预防 和减少光污染的意识,采取各种有效的防治措施,在目前我国光污染相关法律法 规不健全技术研究不成熟的情况下,每个人都有自我保护意识,将光污染降到最 低程度,以保护我们居住的环境和人类自身的健康[80-84]。
总之,作为一个法治国家,而且是新时代崛起的大国,我们应当认识到把环境污染保护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绝对会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更是对我国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进一步落实[80-84]。当前我国各项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也正是光污染防治制度建立的成熟时机,所以我们应该大踏步前进,尽早建立光污染防治的专项立法,做到有法可依,根据法律治理环光污染,给人类创造更好的环境,保护我们的 美好家园[8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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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城镇化与城市群取得的重要进展与展望[J]. 方创琳. 经济地理. 2018(09)
[37]星空璀璨 在人造光时代寻找自然黑暗——探索了解13个国际黑暗天空保护区[J]. 喻颜. 资源与人居环境. 2018(09)
[38]居室照明环境光污染现状及标准研究[J]. 孙登峰,侯晓妮,叶善蓉,孙嗣阳,乔倩,钱杉杉,王顾希. 中国测试. 2017(07)
[39]环境标准侵权责任法效力规则研究[J]. 马腾. 社会科学家. 2017(05)
[40]环境污染与眼表疾病的关系研究进展[J]. 吴安花,谭钢,邵毅,李娟. 山东医药. 2017(07)
[41]从“较大的市”到“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主体的扩容与宪法发展[J]. 郑磊,贾圣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04)
[42]城市光污染及其防治对策[J]. 高正文,卢云涛,陈远翔. 环境保护. 2019(13)
[43]国家公园的一半是暗夜:暗夜星空研究的美国经验及中国路径[J]. 钟乐,杨锐,赵智聪. 风景园林. 2019(06)
[44]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科学立法原则的法理基础[J]. 裴洪辉. 政治与法律. 2018(10)
[45]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城镇化与城市群取得的重要进展与展望[J]. 方创琳. 经济地理. 2018(09)
[46]星空璀璨 在人造光时代寻找自然黑暗——探索了解13个国际黑暗天空保护区[J]. 喻颜. 资源与人居环境. 2018(09)
[47]居室照明环境光污染现状及标准研究[J]. 孙登峰, 侯晓妮,叶善蓉,孙嗣阳,乔倩,钱杉杉,王顾希. 中国测试. 2017(07)
[48]环境标准侵权责任法效力规则研究[J]. 马腾. 社会科学家. 2017(05)
[49]环境污染与眼表疾病的关系研究进展[J]. 吴安花, 谭钢,邵毅,李娟. 山东医药. 2017(07)
[50]从“较大的市”到“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主体的扩容与宪法发展[J]. 郑磊,贾圣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04)
[51]光污染的立法规制[J]. 张宸浩. 法制博览. 2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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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浅析城市光污染的.法律规制[J].李贞.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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