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乾嘉时期;普尔钱;制钱;银贵钱贱
1. 引言
“周官八政,食货为先。”货币作为财富分配和物资流通的关键,有着悠久的演变历史,从殷商时期的贝币到春秋战国时期的铜币,再到明清时期的银两,货币伴随着商品交换的不断扩展而产生,并贯穿整个封建时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历程。在这一演进过程中,贵金属逐渐取代贱金属成为货币的趋势始终存在,但这一过程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
在明清之前,中国并不是世界上主要的产银国,中国市场上所流通的白银主要来自于与日本之间的国际贸易[1]。到了明清时期,伴随着新航路的开辟以及美洲大陆金、银矿藏的发现,导致世界白银产量急剧增加。在对外贸易方面,由于中国长期处于贸易顺差地位,国际白银大量流入,为这一时期的白银货币化提供了较为可靠的物质基础。明朝英宗正统元年(1436)颁布“收赋折银”法令:“收赋由米麦折银之令,逐减诸纳钞者,而以米、银、钱当钞,弛用银之禁。”明王朝将“南直隶、浙江、广西等地之夏税秋粮四百余万石折银征收,入内承运库,谓之‘金花银’。其后概行全国其他布政司,以为永例”[2]。这一做法成为明清时期赋税折银征收的先例。政府税收从实物转向货币的这一变化,不仅促进了国内商品经济的发展,也加速了白银货币化的历史进程。此后,白银作为货币的广泛使用,使得经济活动更加便捷和高效,同时也为明清时期的商业繁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清承明制,《大清会典事例》记载顺治二年(1645):制钱每七文准银一分[3]。顺治四年(1647)因小民交易不便,上谕户部改定为:十文准银一分[4]。顺治四年这道上谕所确定的银钱比价为清朝中后期所沿袭的铜钱一千文合银一两之先声。虽然这一政府规定的银钱比价从顺治四年一直沿用至道光十年基本未曾发生过改变[5],但国内商品经济市场上的银钱比价波动并不会因政府的一纸声明而停止。随着清代社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银钱比价从清初铜钱七百文合银一两上升至咸丰年间两千文合银一两。民间百姓日用皆为铜钱,而国家地丁课程俸切捐赎,无不以银起数。银贵钱贱,即银钱比价高于铜钱一千文合银一两之时,就会变相增加百姓的赋税负担,激化社会矛盾。因此,银钱比价的变动就成为了困扰清代中后期的一个严重问题。
目前学界对于清代新疆的货币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运用史料主要有《大清会典》《实录》《钦定回疆则例》《平定准噶尔方略》《西域图志》等官修史籍以及军机处满文录副奏折、《新疆满文档案汇编》等。而关于乾隆君臣围绕新疆货币政策的互动、宫廷政治决策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勾连、货币制度实施等问题,以往涉及较少,还值得进一步探讨。关于清代的银钱比价问题,熊昌锟认为在清代“银钱并行”体系下,并不存在本位货币。“本位制”概念是随着近代以来英、美、日等国相继改定金本位才得以传入我国。由于有限的国家能力和信用,高度统一的货币本位制度在有清一代并未建立[6]。罗东阳认为,银钱二元货币体系在清代臻于完成。这一体系在国家层面维持了中央财政的一定弹性,为盛世提供了重要支撑。但政府调控货币供给能力仍然有限无法贯彻国家一统权威,不仅不能为国内市场和财政结算提供交易成本低廉的货币工具,也无力促成统一金融和资本市场的发育[7]。赵红军则选取1819到1919年海外白银流入背景下的宁波府作为考察对象,发现当地相对市场化的银铜比价平行本位体制能较快地对海外白银的流入做出反应,并且这种银铜比价平行本位体制还能抑制因被迫通商而对当地大米价格带来的负面影响[8]。总的来看,清代的银钱比价研究仍然处在继续深入阶段。学者们对清代的货币流通体系与方式仍有一定争议,关于清代的货币流通体系,学者们持银钱复本位制、银钱平行本位制、银本位制、钱本位制以及不存在本位制等多种看法。对于清代前期与中后期银钱比价发展的不同趋势,众多学者从不同层面给出了各种原因及解释。可资利用的研究史料主要有官修史书、中国历史第一档案馆和台北故宫博物院馆藏上谕档案、军机处满文录副奏折、日记、账单以及各地县志等文本。在利用传统史料之外,学者们越来越重视清人经济思想著述中反映的清代经济社会现实。
近年来,清代银钱比价波动研究除了关注导致银钱比价变化的因素及其带来的经济影响之外,侧重将银钱比价情况同各地生产生活资料价格联系起来进行考察,以期获得关于清代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性认识。但生产生活资料价格记载来源较为复杂,不仅地方政府存在着粮价奏报制度,民间亦有商铺、日记、著述等记录,在使用这些数据进行论述时有必要对其来源和真实性进行区分和甄别。
2. 清代新疆货币制度概述
康熙十九年(1680)蒙古准噶尔部攻灭叶尔羌汗国之后最早于康熙三十九年(1700)在南疆叶尔羌地区开始铸发货币即准噶尔普尔钱,亦称旧普尔钱[9]。清朝统一新疆之后(1760)乾隆皇帝采纳将军兆惠的建议在南疆叶尔羌地区设局铸币,收缴旧有的准噶尔普尔钱另参照内地样式重新铸发了新普尔钱。道光八年(1828)钦差大臣那彦成在新疆地区施行币制改革,发行了新的以一当五制钱、以一当十制钱取代原先发行的新普尔钱,并一直沿用至光绪年间。1
清朝在新疆通用的货币主要通过叶尔羌、阿克苏、乌什、库车等七个地方设立的铸币局发行。在政权建立伊始,清政府采取了“因俗而治”的货币政策,规定在与内地经贸往来较为频繁的伊犁、乌鲁木齐、巴里坤、哈密等地北疆地区“市用皆系制钱”。在其他地区,如叶尔羌、阿克苏等南疆地区则收缴原有的旧准噶尔普尔钱代之以新普尔钱。在币值方面仍然沿用之前与内地制钱以一比五的兑换比例以使“兵民、回众俱各安居乐业”。2
在地方政府层面,由于清廷调拨协饷以及财政开支均以银价计算,因此赋税无论是以实物还是钱文的形式在征收后都会使用银价进行折算。以乾隆二十六年都统侍郎海明所上奏疏为例“喀什噶尔、英吉沙尔二城正项征收普尔钱文三万六千四百腾格,作银二万六千两,尚不敷银九千七百两。征收正项粮及入官地亩,共粮二万六千五百余石。除支给公用外,余粮一万二千三百六十石,合之征收棉花、红花,共作银二万六百两”[10] (卷之六百三十第17册p. 16781)。
在乾嘉时期,新疆地区共设立过四个铸币局。其中叶尔羌钱局设立于乾隆二十五年(1760)是清政府在新疆地区设立的第一个铸币局。3乾隆二十六年(1761)叶尔羌办事大臣新柱奏称,此次设局铸钱“乃尽数换收回疆旧普尔,改铸新钱”。4乾隆三十一年(1766)钱局经叶尔羌办事大臣旌额理奏停。5此后,叶尔羌钱局在零星熔铸26,218文旧普尔钱后再未开铸,总计运行近七年[11]。阿克苏钱局是新疆地区的第二个铸币局。6乾隆二十六年参赞大臣舒赫德以阿克苏地区铜矿资源丰富为由奏请设炉铸钱,流通行使。据学者王永江考证,阿克苏钱局总计运行约为八十三年[12]。乌什钱局是清政府在新疆地区设立的第三个铸币局,其工匠由绿营兵及少数民族工匠组成。7钱局从乾隆三十一年运行至嘉庆四年,总计运行约二十九年。伊犁钱局是清政府在新疆地区设立的第四个铸币局。8钱局从乾隆四十年(1776)一直运行至同治四年(1865),总计运行约八十九年。每年额铸制钱一千七百二十二串[10] (卷之一百六第34册p. 36285)。
据学者吴元丰统计,乾嘉时期叶尔羌钱局通共铸获新普尔钱12,890,441文,乌什钱局自乾隆三十一年至乾隆六十年,累计铸币73,740余串,年均铸钱约2542串758文,约合新普尔钱254万文。阿克苏钱局情况较为复杂,乾隆二十五年至嘉庆四年通共铸获45,405腾格8文,合新普尔4,540,508文[11]。嘉庆五年至嘉庆十六年,阿克苏钱局的详细铸币情况笔者并能未查到详细档案,仅据喀什噶尔参赞大臣铁保等为查明阿克苏钱局余钱实数等事奏折、阿克苏办事大臣托云泰为查明厂秤称收铜斤铸获钱文数目等事奏折[13] (p. 11)中对地方大臣对乾隆皇帝反馈的铸币情况估算:嘉庆四年至嘉庆十六年每年春铸钱1372串739文,秋铸钱1477串,铸获余钱180串,每年通共铸获3029串739文,十二年间共计铸钱36,356串868文。嘉庆十七年至嘉庆二十五年,阿克苏钱局的详细铸币情况,《清代新疆货币档案》与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军机处档均有记载。9见表1乾隆二十五年至嘉庆二十五年阿克苏钱局通共铸钱约64,231串,年均铸钱约2379串合239万文。
表1. 阿克苏钱局嘉庆十七年至道光七年年铸币情况统计
3. 新疆地区银钱比价波动情况
银钱比价的记录分为官方定价和市场实际价格两种。尽管政府颁布的法令设定了官方定价,但这一价格并不能完全遏制市场中银钱比价的波动,实际上,官方定价会随着市场价的变动而调整。乾隆二十三年,经办事大臣舒赫德上奏清政府将银、新普尔钱的兑换比价规定在以一比七十文。10这是笔者所见新疆地区文献档案记载中最早由官方制定的银钱比价。到了嘉庆六年,市间的银钱比价已经上涨至以一比二百文左右,所以清政府将银钱比价规定为一比二百六十文[14] (p. 30309)。这一比价为笔者所见乾嘉时期银钱比价最高的峰值。
除了银、新普尔钱两者的兑换比价在不断上涨之外,新疆地区的银、制钱比价也在缓慢上涨。乾隆四十年之前伊犁地区每银一两大致可换制钱七百文。11乾隆四十年之后伊犁地区银钱比价上涨至每银一两换制钱八百文。乾隆五十年迪化州、迤西迤南、阜康、济木萨、奇台、宜禾等地区征收额定赋税时所采用的银钱比价均按照制钱九百文,作银一两[10] (卷之一千二百二十二第24册p. 24903)。制钱的银钱比价上涨幅度虽然不如普尔前上涨的那般迅速,但仍然上涨了近四分之一。
新疆地区银钱比价变动情况散见于清实录、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等文献记载中。以下以时间为序,将在乾嘉年间的新疆地区银、普尔钱兑换比例制成表格方便叙述。见表2。
表2. 乾隆二十三年至嘉庆二十五年的银、普尔钱兑换比例变化表
就普尔钱的铸发情况来看,在第一阶段,普尔钱的铸发情况并不稳定波动幅度较大,一直到乾隆三十六年之后才逐渐趋于稳定。与此同时,银钱之间的比价保持相对稳定,未出现显著变动。到了第二阶段,尽管普尔钱的铸造与发行保持了稳定性,但银钱比价却快速上升,直至嘉庆六年(1801年)之后才逐渐稳定下来。
从银钱比价变化来看,自乾隆二十三年至嘉庆二十五年间,新疆地区的银、钱比价变化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且无论是制钱还是普尔钱,两者的币值都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第一阶段为乾隆二十三年(1758)至乾隆四十六年(1781)。这一阶段银钱比价大致稳定在每银一两兑换普尔钱一百文左右,从乾隆二十五年(1760)一直到乾隆三十九年(1774)银钱比价一直有逐年下降的趋势。第二阶段为乾隆四十六年(1781)至嘉庆六年(1801)。这一阶段的银钱比价基本处于上涨态势并在嘉庆五年之后稳定在每银一两兑换普尔钱二百文上下波动。
4. 银钱比价阶段性波动的原因及影响
4.1. 第一阶段银钱比价波动的原因及影响(1758~1781)
在这一时期,银钱比价保持相对稳定并略有下降,主要由以下几个因素造成:
首先,清政府在新疆地区新设立的铜矿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导致铸币原料如铜、点锡、铅等相对稀缺。为了缓解原料短缺的问题,清政府最初将旧普尔钱与新普尔钱的兑换比例定为二换一。到了乾隆二十七年二月十一日,旧普尔钱的收兑工作逐渐结束。叶尔羌办事都统新柱等人上奏“回人等每月以普尔换易新钱,已令减半交纳。请俟新钱流通时,再为酌减”。乾隆皇帝针对此事给出回复“交纳普尔换易新钱,乃为收回普尔通用新钱,自应酌量伊等财力,回收普尔尚不必限以成数。况以两普尔易一新钱,行之已二三年。谅所收普尔亦足供鼓铸新钱。著加恩以一普尔易一新钱”。12在叶尔羌钱局运行期间,清政府动用9,575,550文新普尔钱收兑旧准噶尔普尔钱12305150文[11],从而在很大程度上稳定了普尔钱的价值,抑制了银钱比价的上升。
其次,银钱比价的相对稳定也与清政府在这一时期对商人进行的货币套利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有关。白银在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同时也是一种普通商品,其价格受到供需关系的影响。在铸币局开设的叶尔羌地区铜钱供给过剩导致叶尔羌地区的白银价格偏高,而其他地区的白银价格偏低。新疆的地方商人就利用这一点进行地区间的白银套利活动。乾隆三十一年,叶尔羌办事大臣额尔景额等奏称:叶尔羌每银一两换普尔钱一百文,喀什噶尔等处的商人赴叶尔羌贸易“并不购买别物,带钱而回者甚多”[10] (卷之七百五十七第18册p. 18181)。清政府对于这类商品经济的市场自发调节行为采取了较为严厉的打击措施。出于战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考虑,乾隆皇帝在传谕额尔景额时称“嗣后如有似此故昂钱价,牟利匪徒,必须严密查拏、从重治罪。其货物查明入官,以示惩儆。并著通行传谕伊犁、各回城将军、大臣等,一体遵行,毋得姑息”。
第三,这段时间内民间对新普尔钱的仿铸也比较少。究其原因,一为新的铸钱之法由内地传入,而非采取原有的铸币技术。乾隆二十五年甘肃巡抚吴达善上奏疏称“伏查阿克苏钱文为回民日用所必需,诚宜及时鼓铸,以广流通。檄令甘肃布政司转饬平、巩、兰、凉、甘、肃各府州地方官,俟西安委员解送前项器具、匠役过境,即供给照料,速赴阿克苏听用”。13因而铸币之初新疆地区原有的铸币匠人尚未掌握这一技术,难以仿制。二为铸币成本较为高昂,且所需之铅、锡、铜矿等铸币原材料矿场或由官方经营且规模较小或本地并无所需之矿产原料需由内地转运而至数量有限,铸钱成本将近为铸出钱文价值的三倍,因而铸钱无利可图,民间私铸较少。乾隆四十年,伊犁将军伊勒图上奏称:铸币原料之铜、黑铅由本处采挖或于南路各城之粮价折征、白铅和点锡由内地自湖北调运。每铸大制钱一千文,不计算工匠口食、煤斤杂费,合银二两七钱四分四厘零。14
第四,清政府在统一之初采取的征收赋税方式也为稳定普尔钱币值起到了一定作用。乾隆二十四年,参赞大臣舒赫德依据土地性质将回部的土地进行了划分并初步制定了清朝在回部的赋税征收方式:旧汗公地的所有权不做变动采取五五平分的方式征税。而霍集占及从伊犁同来回众的垦种之地则均给贫人,在征收赋税时采用十分取一的方式进行征税[10] (卷之五百八十二第16册p. 16136)。乾隆二十六年出于方便新普尔钱流通的考虑,舒赫德将赋税征收形式进行了变通并进行了上奏:阿克苏等处鼓铸之钱,宜派给回人行使,钱法始可流通[10] (卷之六百四十一第17册p. 16909),并将部分钱粮赋税折征普尔钱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回疆地区对普尔钱的需求量从而抑制了银钱比价的上涨。
4.2. 第二阶段银钱比价波动的原因及影响(1781~1800)
第二阶段为乾隆四十六年至嘉庆二十五年。这一阶段银钱比价上涨一倍有余。关于这一时段的银贵钱贱现象,学者陈锋认为:就全国来看,乾隆末年至嘉庆年间比价的暂时波动尚不具备“银贵钱贱”的色彩,真正的“银贵钱贱”现象出现于嘉庆末年,而道、咸年间则更为剧烈[5] (p. 599)。然而,新疆地区在乾隆四十六年至嘉庆二十五年间的银钱比价上升速度尤为迅速。
首先,清人及有关学者[15]认为普尔钱币值逐渐下降与其流通区域的局限性有关。道光十二年(1832年),皇帝给长龄、玉麟等人的上谕提到:普尔钱文,行用止在回疆,非内地可比。额铸之钱,与岁俱增,辗转流通,总不出八城地面[10] (卷之二百四第36册p. 379252)。流通地域狭小、币制不统一给新疆地区与全国地区的市场一体化发展带来了较大不便。乾隆皇帝曾想过解决这一问题。乾隆四十一年,舒赫德奏称“伊犁钱文与乌什普尔之字虽为各异,但乍看无甚区别。奸猾糊涂之民人、回子、布鲁特等,将伊犁钱文携往回地作为普尔暗中搀和使用,亦未可定。将伊犁钱文携往回地使用之事,请旨永远禁止”。乾隆皇帝回文称“现伊犁钱贱,普尔价昂,将伊犁钱文携往回地搀和使用之事,亦必定有。不若将伊犁、回地之钱文、普尔划一办理,使伊等无所获利,自然不复作弊。惟彼处情形,不知能否如此办与否”。15乾隆四十六年,乌什参赞大臣绰克托回奏称“乌什岁获铜觔,尚不敷用。若停炉不铸,将铜运往伊犁,必至钱缺价昂,官民不便。且普尔以一当十,每百值银一两。若改铸清钱,需八百文作银一两”[10] (卷之一千一百三十三第23册p. 23669)。出于地区经济发展与节省铜斤的考虑,乾隆皇帝批准了绰克托的奏请,未能改铸制钱,这一问题最终到了道光年间才得以部分解决。
然而,在乾嘉时期,即使将回疆和内地的钱文统一,恐怕也无法阻止银钱比价的进一步上涨。一方面,如果清政府允许普尔钱在内地流通,首先面临的问题是私铸。由于普尔钱与制钱的铸造成本相近,但兑换比例却是一比五,不法分子会利用这一差价通过销毁制钱来改铸普尔钱以牟利。以新疆地区首次私铸普尔钱案件为例,乾隆五十二年六月初六日,乾隆在给伊犁将军奎林的寄谕中称“回子等胆敢私毁制钱,铸造普尔钱。由此看来,可获厚利”。16私毁制钱在清朝是重罪,该案回犯被判处斩立决。由铸币技术泄露引发的私铸事件则发生在道光二年。此案回犯系雅尔巴克回庄的铜器匠人,因在叶尔羌钱局见过铸钱流程,于是在当地收熔铜器私铸普尔钱。17喀什噶尔参赞大臣武隆阿等为了警示当地的其他匠人依照大清律例将此案正犯及从犯全部重判为斩立决。从以上两个案例不难看出如果贸然将普尔钱流通领域扩大将会紊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另一方面,新疆地区的银价较内地银价更高,因而新疆与内地之间通过白银进行的长距离贸易将会存在一定的货币套利空间。新疆当地贸易之间的贸易以及同内地之间的长距离贸易都会增加对白银的需求,从而会导致白银相对升值。由于新疆地区距离内地过远,携带铜钱进行远距离贸易的成本过高。因此来新疆地区贸易的内地商人需要把在新疆地区得到的铜钱换成白银或者货物带走才行。乾隆三十九年伊犁将军伊勒图在奏折中称“伊犁使用钱文,赖有历年移驻官兵及商贾带来使用,又因钱质沉重,回内地者皆兑换银两,贪其轻便,不肯携带钱文。所有外来制钱,俱存本地流通使用”。18而嘉庆六年之后的银钱比价有所回落与新疆地区商品生产逐渐增多有一定关系。这一时期长距离贸易的增长情况可以通过甘肃地区的商税征收情况侧面反应。嘉庆十年陕甘总督倭什布奏称“甘肃凉州府经征商税全赖东来货物。今新疆产货日多,东来商贩日少,税务渐形短绌”。19
此外,清廷亦曾想要将普尔钱文通行内地,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实现。道光二十四年(1844)出于节省铜斤的考虑,皇帝认为“回疆所用当五当十普尔钱文行使多年,颇称便利”,而陕西、甘肃两省与回疆较近,若能利用便民、流通无滞则可仿照铸行。随即谕令陕甘总督富尼扬阿、李星沅,要求其“勿以事属创始稍存畏难之见,率以格碍难行一奏了事”。道光二十四年三月,富呢扬阿针对此事进行了回奏:普尔钱文一项,惟南路八城通行。民间不能施行,在官即难搭放。因此陕甘地区鼓铸普尔钱之事,只能渐渐推行。20有鉴于此,道光皇帝只得将这一想法搁置并令富尼扬阿等候旨行。
第二,银钱比价的不断上涨与国际白银产量下降有关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新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清代白银产量较少,流通中的白银绝大部分依靠进口贸易获得。林满红在整理了16~18世纪中国与亚洲邻国之间的白银贸易之后认为:中国从琉球的白银进口终止于1715年,自朝鲜终止于1747年,自缅甸终止于1758年,自日本终止于1760年,自越南终止于1775年。十八世纪之后的中国几乎完全依赖由拉丁美洲所产的白银[1] (p. 54)。严中平在整理了18世纪后半期的中国对外贸易之后认为:18世纪下半期,英国占了中国与西方贸易总值的78% [16] (p. 4)。以1780年~1784年中英贸易为例,五年间中国向英国的出口总额约为159万两,年均从对英国的贸易中获得白银40万两[16] (p. 14)。而在17世纪中后期,仅日本向中国每年出口白银约90万银元[1] (p. 52),这还不包含其他亚洲和西方国家对中国的白银出口。白银进口量逐年下降导致的通货紧缩问题迫使新疆地方政府不断提升官员和军队薪饷发放的银钱折价比例。乾隆五十二年(1787)由于喀什市间银钱比价已增至银一两换普尔钱一百七十八文,喀什噶尔参赞大臣明亮奏请参照喀喇沙尔之例,将喀什七城兵丁盐菜银两改折为一百六十文。面对银钱比价波动不定的复杂情况,乾隆皇帝只能无奈地表示“钱价无定,增减难凭。久后钱价复减,亦未可定。如遇一二年后价减之时,即以时价具奏改办”。21而如乾隆皇帝所期望的价减之时并未出现,银贵钱贱现象的上涨态势从乾隆末年一直延续至嘉庆末年直到嘉道年间边疆危机爆发,大量白银的重新流入才短暂结束。
在新疆地区的制钱行使区域[5] (p. 600)。为了避免因银贵钱贱问题导致的赋税缩水问题,清政府不得不通过另立名目的方式将这一因银钱比价波动而增加的赋税成本转嫁给农民。乾隆五十年,乌鲁木齐都统长清奏称:今查迪化州、及迤西迤南等处,俱能徵收足额。惟迤东之阜康、济木萨、奇台、宜禾等处,不敷定额。因从前海禄查办时,俱系库贮钱文,而各属市价。系制钱八百文,合银一两。惟吐鲁番宜禾等处,系制钱七百文,合银一两。该处易银解库,必须加平补色,名为“个头钱”。每银一两,实须钱九百文。其吐鲁番地方,业经迤西委员,将个头钱分晰扣算,照依九百文合银一两,是以足敷原额。而迤东委员,并未扣算个头钱文,照依八百文。核数具禀,是以于定额多有未敷[10] (卷一千二百二十二第24册p. 24903)。在赋税的征收额不断增加的同时粮食价格在这一时期却不断下降。乾隆二十四年(1759),阿克苏参赞大臣永贵奏称:阿克苏地方,青稞、小麦等粮食每石价格为银二两[10] (卷之五百八十三第16册p. 16161)。乾隆三十一年(1766)陕甘总督吴达善等奏称,乌鲁木齐等处屯田粮食以每石银一两六钱计[10] (卷之七百七十一第18册p. 18320)。到了嘉庆九年(1804),喀什噶尔参赞大臣和宁及伊斯堪达尔奏称:小麦每石交钱一百四十文、大麦高粱每石交钱一百文。22赋税的增加与粮价的下降必然会使底层农民生活困难激化阶级矛盾,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
5. 结语
自乾隆二十三年至嘉庆二十五年的六十二年间新疆地区的银钱比价大致经历了平稳、快速上涨、再回落的三个阶段。在第一阶段由于战乱导致的白银大量流入加之清政府对新疆地区经济的严格掌控使得银钱比价并未大幅度上涨。第二阶段随着经济社会的日益恢复与发展以及新疆同内地的经济联系逐渐增加,银钱比价逐年上涨并给新疆地区社会经济带来了较大负面影响。乾嘉时期,新疆地区的银钱比价问题,不仅反映了货币流通的复杂性,也揭示了经济政策与市场波动之间的相互作用。银钱比价的波动,不仅影响着新疆地区的经济稳定,也对社会秩序和民众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银钱比价的波动与新疆地区货币制度的演变密切相关。清政府在新疆地区推行的货币政策,旨在稳定货币流通,促进经济发展。然而,由于新疆地区特殊的地理环境和经济结构,货币制度的实施面临着诸多挑战。银钱比价的波动也与国际白银产量的变化有关。随着国际白银产量的下降,中国对白银的依赖性增强,导致银价上涨,进而影响到新疆地区的银钱比价。银价的上涨,不仅增加了政府的财政压力,也加剧了社会矛盾,影响了民众的生活水平。最后,银钱比价的波动还与新疆地区的商品生产与贸易活动有关。随着新疆地区商品生产的增多,长距离贸易的增长,对白银的需求增加,导致银价相对升值。这种变化不仅影响了新疆地区的经济结构,也对内地与新疆之间的贸易关系产生了影响。
乾嘉时期新疆地区的银钱比价问题,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货币制度的演变、国际白银产量的变化以及商品生产与贸易活动的增加、战争等因素共同推动了银钱比价的波动。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深化对清代新疆经济史的理解,也为现代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历史借鉴。
“周官八政,食货为先。”货币作为财富分配和物资流通的关键,有着悠久的演变历史,从殷商时期的贝币到春秋战国时期的铜币,再到明清时期的银两,货币伴随着商品交换的不断扩展而产生,并贯穿整个封建时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历程。在这一演进过程中,贵金属逐渐取代贱金属成为货币的趋势始终存在,但这一过程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
在明清之前,中国并不是世界上主要的产银国,中国市场上所流通的白银主要来自于与日本之间的国际贸易[1]。到了明清时期,伴随着新航路的开辟以及美洲大陆金、银矿藏的发现,导致世界白银产量急剧增加。在对外贸易方面,由于中国长期处于贸易顺差地位,国际白银大量流入,为这一时期的白银货币化提供了较为可靠的物质基础。明朝英宗正统元年(1436)颁布“收赋折银”法令:“收赋由米麦折银之令,逐减诸纳钞者,而以米、银、钱当钞,弛用银之禁。”明王朝将“南直隶、浙江、广西等地之夏税秋粮四百余万石折银征收,入内承运库,谓之‘金花银’。其后概行全国其他布政司,以为永例”[2]。这一做法成为明清时期赋税折银征收的先例。政府税收从实物转向货币的这一变化,不仅促进了国内商品经济的发展,也加速了白银货币化的历史进程。此后,白银作为货币的广泛使用,使得经济活动更加便捷和高效,同时也为明清时期的商业繁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清承明制,《大清会典事例》记载顺治二年(1645):制钱每七文准银一分[3]。顺治四年(1647)因小民交易不便,上谕户部改定为:十文准银一分[4]。顺治四年这道上谕所确定的银钱比价为清朝中后期所沿袭的铜钱一千文合银一两之先声。虽然这一政府规定的银钱比价从顺治四年一直沿用至道光十年基本未曾发生过改变[5],但国内商品经济市场上的银钱比价波动并不会因政府的一纸声明而停止。随着清代社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银钱比价从清初铜钱七百文合银一两上升至咸丰年间两千文合银一两。民间百姓日用皆为铜钱,而国家地丁课程俸切捐赎,无不以银起数。银贵钱贱,即银钱比价高于铜钱一千文合银一两之时,就会变相增加百姓的赋税负担,激化社会矛盾。因此,银钱比价的变动就成为了困扰清代中后期的一个严重问题。
目前学界对于清代新疆的货币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运用史料主要有《大清会典》《实录》《钦定回疆则例》《平定准噶尔方略》《西域图志》等官修史籍以及军机处满文录副奏折、《新疆满文档案汇编》等。而关于乾隆君臣围绕新疆货币政策的互动、宫廷政治决策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勾连、货币制度实施等问题,以往涉及较少,还值得进一步探讨。关于清代的银钱比价问题,熊昌锟认为在清代“银钱并行”体系下,并不存在本位货币。“本位制”概念是随着近代以来英、美、日等国相继改定金本位才得以传入我国。由于有限的国家能力和信用,高度统一的货币本位制度在有清一代并未建立[6]。罗东阳认为,银钱二元货币体系在清代臻于完成。这一体系在国家层面维持了中央财政的一定弹性,为盛世提供了重要支撑。但政府调控货币供给能力仍然有限无法贯彻国家一统权威,不仅不能为国内市场和财政结算提供交易成本低廉的货币工具,也无力促成统一金融和资本市场的发育[7]。赵红军则选取1819到1919年海外白银流入背景下的宁波府作为考察对象,发现当地相对市场化的银铜比价平行本位体制能较快地对海外白银的流入做出反应,并且这种银铜比价平行本位体制还能抑制因被迫通商而对当地大米价格带来的负面影响[8]。总的来看,清代的银钱比价研究仍然处在继续深入阶段。学者们对清代的货币流通体系与方式仍有一定争议,关于清代的货币流通体系,学者们持银钱复本位制、银钱平行本位制、银本位制、钱本位制以及不存在本位制等多种看法。对于清代前期与中后期银钱比价发展的不同趋势,众多学者从不同层面给出了各种原因及解释。可资利用的研究史料主要有官修史书、中国历史第一档案馆和台北故宫博物院馆藏上谕档案、军机处满文录副奏折、日记、账单以及各地县志等文本。在利用传统史料之外,学者们越来越重视清人经济思想著述中反映的清代经济社会现实。
近年来,清代银钱比价波动研究除了关注导致银钱比价变化的因素及其带来的经济影响之外,侧重将银钱比价情况同各地生产生活资料价格联系起来进行考察,以期获得关于清代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性认识。但生产生活资料价格记载来源较为复杂,不仅地方政府存在着粮价奏报制度,民间亦有商铺、日记、著述等记录,在使用这些数据进行论述时有必要对其来源和真实性进行区分和甄别。
2. 清代新疆货币制度概述
康熙十九年(1680)蒙古准噶尔部攻灭叶尔羌汗国之后最早于康熙三十九年(1700)在南疆叶尔羌地区开始铸发货币即准噶尔普尔钱,亦称旧普尔钱[9]。清朝统一新疆之后(1760)乾隆皇帝采纳将军兆惠的建议在南疆叶尔羌地区设局铸币,收缴旧有的准噶尔普尔钱另参照内地样式重新铸发了新普尔钱。道光八年(1828)钦差大臣那彦成在新疆地区施行币制改革,发行了新的以一当五制钱、以一当十制钱取代原先发行的新普尔钱,并一直沿用至光绪年间。1
清朝在新疆通用的货币主要通过叶尔羌、阿克苏、乌什、库车等七个地方设立的铸币局发行。在政权建立伊始,清政府采取了“因俗而治”的货币政策,规定在与内地经贸往来较为频繁的伊犁、乌鲁木齐、巴里坤、哈密等地北疆地区“市用皆系制钱”。在其他地区,如叶尔羌、阿克苏等南疆地区则收缴原有的旧准噶尔普尔钱代之以新普尔钱。在币值方面仍然沿用之前与内地制钱以一比五的兑换比例以使“兵民、回众俱各安居乐业”。2
在地方政府层面,由于清廷调拨协饷以及财政开支均以银价计算,因此赋税无论是以实物还是钱文的形式在征收后都会使用银价进行折算。以乾隆二十六年都统侍郎海明所上奏疏为例“喀什噶尔、英吉沙尔二城正项征收普尔钱文三万六千四百腾格,作银二万六千两,尚不敷银九千七百两。征收正项粮及入官地亩,共粮二万六千五百余石。除支给公用外,余粮一万二千三百六十石,合之征收棉花、红花,共作银二万六百两”[10] (卷之六百三十第17册p. 16781)。
在乾嘉时期,新疆地区共设立过四个铸币局。其中叶尔羌钱局设立于乾隆二十五年(1760)是清政府在新疆地区设立的第一个铸币局。3乾隆二十六年(1761)叶尔羌办事大臣新柱奏称,此次设局铸钱“乃尽数换收回疆旧普尔,改铸新钱”。4乾隆三十一年(1766)钱局经叶尔羌办事大臣旌额理奏停。5此后,叶尔羌钱局在零星熔铸26,218文旧普尔钱后再未开铸,总计运行近七年[11]。阿克苏钱局是新疆地区的第二个铸币局。6乾隆二十六年参赞大臣舒赫德以阿克苏地区铜矿资源丰富为由奏请设炉铸钱,流通行使。据学者王永江考证,阿克苏钱局总计运行约为八十三年[12]。乌什钱局是清政府在新疆地区设立的第三个铸币局,其工匠由绿营兵及少数民族工匠组成。7钱局从乾隆三十一年运行至嘉庆四年,总计运行约二十九年。伊犁钱局是清政府在新疆地区设立的第四个铸币局。8钱局从乾隆四十年(1776)一直运行至同治四年(1865),总计运行约八十九年。每年额铸制钱一千七百二十二串[10] (卷之一百六第34册p. 36285)。
据学者吴元丰统计,乾嘉时期叶尔羌钱局通共铸获新普尔钱12,890,441文,乌什钱局自乾隆三十一年至乾隆六十年,累计铸币73,740余串,年均铸钱约2542串758文,约合新普尔钱254万文。阿克苏钱局情况较为复杂,乾隆二十五年至嘉庆四年通共铸获45,405腾格8文,合新普尔4,540,508文[11]。嘉庆五年至嘉庆十六年,阿克苏钱局的详细铸币情况笔者并能未查到详细档案,仅据喀什噶尔参赞大臣铁保等为查明阿克苏钱局余钱实数等事奏折、阿克苏办事大臣托云泰为查明厂秤称收铜斤铸获钱文数目等事奏折[13] (p. 11)中对地方大臣对乾隆皇帝反馈的铸币情况估算:嘉庆四年至嘉庆十六年每年春铸钱1372串739文,秋铸钱1477串,铸获余钱180串,每年通共铸获3029串739文,十二年间共计铸钱36,356串868文。嘉庆十七年至嘉庆二十五年,阿克苏钱局的详细铸币情况,《清代新疆货币档案》与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军机处档均有记载。9见表1乾隆二十五年至嘉庆二十五年阿克苏钱局通共铸钱约64,231串,年均铸钱约2379串合239万文。
表1. 阿克苏钱局嘉庆十七年至道光七年年铸币情况统计
年份 | 铸获钱文数 | 节省火耗数 | 铸获余钱数 | 总数 |
嘉庆十七年 | 2849串739文 | 180串 | 3029串739文 | |
嘉庆十八年 | 2610串950文 | 122串177文 | 199串721文 | 2932串848文 |
嘉庆二十年 | 2610串950文 | 122串177文 | 139串895文 | 2873串22文 |
嘉庆二十一年 | 2610串950文 | 122串177文 | 139串895文 | 2873串22文 |
嘉庆二十二年 | 2610串950文 | 122串177文 | 140串721文 | 2872串993文 |
嘉庆二十三年 | 2610串950文 | 122串177文 | 140串748文 | 2873串875文 |
嘉庆二十四年 | 2777串887文 | 122串177文 | 151串525文 | 3052串701文 |
嘉庆二十五年 | 2610串910文 | 122串177文 | 140串664文 | 2873串751文 |
3. 新疆地区银钱比价波动情况
银钱比价的记录分为官方定价和市场实际价格两种。尽管政府颁布的法令设定了官方定价,但这一价格并不能完全遏制市场中银钱比价的波动,实际上,官方定价会随着市场价的变动而调整。乾隆二十三年,经办事大臣舒赫德上奏清政府将银、新普尔钱的兑换比价规定在以一比七十文。10这是笔者所见新疆地区文献档案记载中最早由官方制定的银钱比价。到了嘉庆六年,市间的银钱比价已经上涨至以一比二百文左右,所以清政府将银钱比价规定为一比二百六十文[14] (p. 30309)。这一比价为笔者所见乾嘉时期银钱比价最高的峰值。
除了银、新普尔钱两者的兑换比价在不断上涨之外,新疆地区的银、制钱比价也在缓慢上涨。乾隆四十年之前伊犁地区每银一两大致可换制钱七百文。11乾隆四十年之后伊犁地区银钱比价上涨至每银一两换制钱八百文。乾隆五十年迪化州、迤西迤南、阜康、济木萨、奇台、宜禾等地区征收额定赋税时所采用的银钱比价均按照制钱九百文,作银一两[10] (卷之一千二百二十二第24册p. 24903)。制钱的银钱比价上涨幅度虽然不如普尔前上涨的那般迅速,但仍然上涨了近四分之一。
新疆地区银钱比价变动情况散见于清实录、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等文献记载中。以下以时间为序,将在乾嘉年间的新疆地区银、普尔钱兑换比例制成表格方便叙述。见表2。
表2. 乾隆二十三年至嘉庆二十五年的银、普尔钱兑换比例变化表
年代 | 乾隆二十三年 | 乾隆二十四年 | 乾隆二十五年 | 乾隆三十一年 | 乾隆四十年前 | 乾隆四十三年 |
银、铜钱 兑换比例 |
银一两为 五十文 |
银一两为 七八十文 |
银一两为 一百文 |
银一两为 七八十文 |
银一两为 九十文 |
银一两兑换 一百文 |
年代 | 乾隆四十六年 | 乾隆五十二年 | 嘉庆五年 | 嘉庆六年 | 嘉庆十九年 | 嘉庆二十五年 |
银、铜钱 兑换比例 |
银一两为 一百文 |
银一两兑换 一百七八文 |
银一两兑换 二百二十文 |
银一两兑换 二百六十文 |
银一两兑换 二百二十文 |
银一两兑换普尔钱二百四五十文 |
就普尔钱的铸发情况来看,在第一阶段,普尔钱的铸发情况并不稳定波动幅度较大,一直到乾隆三十六年之后才逐渐趋于稳定。与此同时,银钱之间的比价保持相对稳定,未出现显著变动。到了第二阶段,尽管普尔钱的铸造与发行保持了稳定性,但银钱比价却快速上升,直至嘉庆六年(1801年)之后才逐渐稳定下来。
从银钱比价变化来看,自乾隆二十三年至嘉庆二十五年间,新疆地区的银、钱比价变化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且无论是制钱还是普尔钱,两者的币值都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第一阶段为乾隆二十三年(1758)至乾隆四十六年(1781)。这一阶段银钱比价大致稳定在每银一两兑换普尔钱一百文左右,从乾隆二十五年(1760)一直到乾隆三十九年(1774)银钱比价一直有逐年下降的趋势。第二阶段为乾隆四十六年(1781)至嘉庆六年(1801)。这一阶段的银钱比价基本处于上涨态势并在嘉庆五年之后稳定在每银一两兑换普尔钱二百文上下波动。
4. 银钱比价阶段性波动的原因及影响
4.1. 第一阶段银钱比价波动的原因及影响(1758~1781)
在这一时期,银钱比价保持相对稳定并略有下降,主要由以下几个因素造成:
首先,清政府在新疆地区新设立的铜矿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导致铸币原料如铜、点锡、铅等相对稀缺。为了缓解原料短缺的问题,清政府最初将旧普尔钱与新普尔钱的兑换比例定为二换一。到了乾隆二十七年二月十一日,旧普尔钱的收兑工作逐渐结束。叶尔羌办事都统新柱等人上奏“回人等每月以普尔换易新钱,已令减半交纳。请俟新钱流通时,再为酌减”。乾隆皇帝针对此事给出回复“交纳普尔换易新钱,乃为收回普尔通用新钱,自应酌量伊等财力,回收普尔尚不必限以成数。况以两普尔易一新钱,行之已二三年。谅所收普尔亦足供鼓铸新钱。著加恩以一普尔易一新钱”。12在叶尔羌钱局运行期间,清政府动用9,575,550文新普尔钱收兑旧准噶尔普尔钱12305150文[11],从而在很大程度上稳定了普尔钱的价值,抑制了银钱比价的上升。
其次,银钱比价的相对稳定也与清政府在这一时期对商人进行的货币套利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有关。白银在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同时也是一种普通商品,其价格受到供需关系的影响。在铸币局开设的叶尔羌地区铜钱供给过剩导致叶尔羌地区的白银价格偏高,而其他地区的白银价格偏低。新疆的地方商人就利用这一点进行地区间的白银套利活动。乾隆三十一年,叶尔羌办事大臣额尔景额等奏称:叶尔羌每银一两换普尔钱一百文,喀什噶尔等处的商人赴叶尔羌贸易“并不购买别物,带钱而回者甚多”[10] (卷之七百五十七第18册p. 18181)。清政府对于这类商品经济的市场自发调节行为采取了较为严厉的打击措施。出于战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考虑,乾隆皇帝在传谕额尔景额时称“嗣后如有似此故昂钱价,牟利匪徒,必须严密查拏、从重治罪。其货物查明入官,以示惩儆。并著通行传谕伊犁、各回城将军、大臣等,一体遵行,毋得姑息”。
第三,这段时间内民间对新普尔钱的仿铸也比较少。究其原因,一为新的铸钱之法由内地传入,而非采取原有的铸币技术。乾隆二十五年甘肃巡抚吴达善上奏疏称“伏查阿克苏钱文为回民日用所必需,诚宜及时鼓铸,以广流通。檄令甘肃布政司转饬平、巩、兰、凉、甘、肃各府州地方官,俟西安委员解送前项器具、匠役过境,即供给照料,速赴阿克苏听用”。13因而铸币之初新疆地区原有的铸币匠人尚未掌握这一技术,难以仿制。二为铸币成本较为高昂,且所需之铅、锡、铜矿等铸币原材料矿场或由官方经营且规模较小或本地并无所需之矿产原料需由内地转运而至数量有限,铸钱成本将近为铸出钱文价值的三倍,因而铸钱无利可图,民间私铸较少。乾隆四十年,伊犁将军伊勒图上奏称:铸币原料之铜、黑铅由本处采挖或于南路各城之粮价折征、白铅和点锡由内地自湖北调运。每铸大制钱一千文,不计算工匠口食、煤斤杂费,合银二两七钱四分四厘零。14
第四,清政府在统一之初采取的征收赋税方式也为稳定普尔钱币值起到了一定作用。乾隆二十四年,参赞大臣舒赫德依据土地性质将回部的土地进行了划分并初步制定了清朝在回部的赋税征收方式:旧汗公地的所有权不做变动采取五五平分的方式征税。而霍集占及从伊犁同来回众的垦种之地则均给贫人,在征收赋税时采用十分取一的方式进行征税[10] (卷之五百八十二第16册p. 16136)。乾隆二十六年出于方便新普尔钱流通的考虑,舒赫德将赋税征收形式进行了变通并进行了上奏:阿克苏等处鼓铸之钱,宜派给回人行使,钱法始可流通[10] (卷之六百四十一第17册p. 16909),并将部分钱粮赋税折征普尔钱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回疆地区对普尔钱的需求量从而抑制了银钱比价的上涨。
4.2. 第二阶段银钱比价波动的原因及影响(1781~1800)
第二阶段为乾隆四十六年至嘉庆二十五年。这一阶段银钱比价上涨一倍有余。关于这一时段的银贵钱贱现象,学者陈锋认为:就全国来看,乾隆末年至嘉庆年间比价的暂时波动尚不具备“银贵钱贱”的色彩,真正的“银贵钱贱”现象出现于嘉庆末年,而道、咸年间则更为剧烈[5] (p. 599)。然而,新疆地区在乾隆四十六年至嘉庆二十五年间的银钱比价上升速度尤为迅速。
首先,清人及有关学者[15]认为普尔钱币值逐渐下降与其流通区域的局限性有关。道光十二年(1832年),皇帝给长龄、玉麟等人的上谕提到:普尔钱文,行用止在回疆,非内地可比。额铸之钱,与岁俱增,辗转流通,总不出八城地面[10] (卷之二百四第36册p. 379252)。流通地域狭小、币制不统一给新疆地区与全国地区的市场一体化发展带来了较大不便。乾隆皇帝曾想过解决这一问题。乾隆四十一年,舒赫德奏称“伊犁钱文与乌什普尔之字虽为各异,但乍看无甚区别。奸猾糊涂之民人、回子、布鲁特等,将伊犁钱文携往回地作为普尔暗中搀和使用,亦未可定。将伊犁钱文携往回地使用之事,请旨永远禁止”。乾隆皇帝回文称“现伊犁钱贱,普尔价昂,将伊犁钱文携往回地搀和使用之事,亦必定有。不若将伊犁、回地之钱文、普尔划一办理,使伊等无所获利,自然不复作弊。惟彼处情形,不知能否如此办与否”。15乾隆四十六年,乌什参赞大臣绰克托回奏称“乌什岁获铜觔,尚不敷用。若停炉不铸,将铜运往伊犁,必至钱缺价昂,官民不便。且普尔以一当十,每百值银一两。若改铸清钱,需八百文作银一两”[10] (卷之一千一百三十三第23册p. 23669)。出于地区经济发展与节省铜斤的考虑,乾隆皇帝批准了绰克托的奏请,未能改铸制钱,这一问题最终到了道光年间才得以部分解决。
然而,在乾嘉时期,即使将回疆和内地的钱文统一,恐怕也无法阻止银钱比价的进一步上涨。一方面,如果清政府允许普尔钱在内地流通,首先面临的问题是私铸。由于普尔钱与制钱的铸造成本相近,但兑换比例却是一比五,不法分子会利用这一差价通过销毁制钱来改铸普尔钱以牟利。以新疆地区首次私铸普尔钱案件为例,乾隆五十二年六月初六日,乾隆在给伊犁将军奎林的寄谕中称“回子等胆敢私毁制钱,铸造普尔钱。由此看来,可获厚利”。16私毁制钱在清朝是重罪,该案回犯被判处斩立决。由铸币技术泄露引发的私铸事件则发生在道光二年。此案回犯系雅尔巴克回庄的铜器匠人,因在叶尔羌钱局见过铸钱流程,于是在当地收熔铜器私铸普尔钱。17喀什噶尔参赞大臣武隆阿等为了警示当地的其他匠人依照大清律例将此案正犯及从犯全部重判为斩立决。从以上两个案例不难看出如果贸然将普尔钱流通领域扩大将会紊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另一方面,新疆地区的银价较内地银价更高,因而新疆与内地之间通过白银进行的长距离贸易将会存在一定的货币套利空间。新疆当地贸易之间的贸易以及同内地之间的长距离贸易都会增加对白银的需求,从而会导致白银相对升值。由于新疆地区距离内地过远,携带铜钱进行远距离贸易的成本过高。因此来新疆地区贸易的内地商人需要把在新疆地区得到的铜钱换成白银或者货物带走才行。乾隆三十九年伊犁将军伊勒图在奏折中称“伊犁使用钱文,赖有历年移驻官兵及商贾带来使用,又因钱质沉重,回内地者皆兑换银两,贪其轻便,不肯携带钱文。所有外来制钱,俱存本地流通使用”。18而嘉庆六年之后的银钱比价有所回落与新疆地区商品生产逐渐增多有一定关系。这一时期长距离贸易的增长情况可以通过甘肃地区的商税征收情况侧面反应。嘉庆十年陕甘总督倭什布奏称“甘肃凉州府经征商税全赖东来货物。今新疆产货日多,东来商贩日少,税务渐形短绌”。19
此外,清廷亦曾想要将普尔钱文通行内地,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实现。道光二十四年(1844)出于节省铜斤的考虑,皇帝认为“回疆所用当五当十普尔钱文行使多年,颇称便利”,而陕西、甘肃两省与回疆较近,若能利用便民、流通无滞则可仿照铸行。随即谕令陕甘总督富尼扬阿、李星沅,要求其“勿以事属创始稍存畏难之见,率以格碍难行一奏了事”。道光二十四年三月,富呢扬阿针对此事进行了回奏:普尔钱文一项,惟南路八城通行。民间不能施行,在官即难搭放。因此陕甘地区鼓铸普尔钱之事,只能渐渐推行。20有鉴于此,道光皇帝只得将这一想法搁置并令富尼扬阿等候旨行。
第二,银钱比价的不断上涨与国际白银产量下降有关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新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清代白银产量较少,流通中的白银绝大部分依靠进口贸易获得。林满红在整理了16~18世纪中国与亚洲邻国之间的白银贸易之后认为:中国从琉球的白银进口终止于1715年,自朝鲜终止于1747年,自缅甸终止于1758年,自日本终止于1760年,自越南终止于1775年。十八世纪之后的中国几乎完全依赖由拉丁美洲所产的白银[1] (p. 54)。严中平在整理了18世纪后半期的中国对外贸易之后认为:18世纪下半期,英国占了中国与西方贸易总值的78% [16] (p. 4)。以1780年~1784年中英贸易为例,五年间中国向英国的出口总额约为159万两,年均从对英国的贸易中获得白银40万两[16] (p. 14)。而在17世纪中后期,仅日本向中国每年出口白银约90万银元[1] (p. 52),这还不包含其他亚洲和西方国家对中国的白银出口。白银进口量逐年下降导致的通货紧缩问题迫使新疆地方政府不断提升官员和军队薪饷发放的银钱折价比例。乾隆五十二年(1787)由于喀什市间银钱比价已增至银一两换普尔钱一百七十八文,喀什噶尔参赞大臣明亮奏请参照喀喇沙尔之例,将喀什七城兵丁盐菜银两改折为一百六十文。面对银钱比价波动不定的复杂情况,乾隆皇帝只能无奈地表示“钱价无定,增减难凭。久后钱价复减,亦未可定。如遇一二年后价减之时,即以时价具奏改办”。21而如乾隆皇帝所期望的价减之时并未出现,银贵钱贱现象的上涨态势从乾隆末年一直延续至嘉庆末年直到嘉道年间边疆危机爆发,大量白银的重新流入才短暂结束。
在新疆地区的制钱行使区域[5] (p. 600)。为了避免因银贵钱贱问题导致的赋税缩水问题,清政府不得不通过另立名目的方式将这一因银钱比价波动而增加的赋税成本转嫁给农民。乾隆五十年,乌鲁木齐都统长清奏称:今查迪化州、及迤西迤南等处,俱能徵收足额。惟迤东之阜康、济木萨、奇台、宜禾等处,不敷定额。因从前海禄查办时,俱系库贮钱文,而各属市价。系制钱八百文,合银一两。惟吐鲁番宜禾等处,系制钱七百文,合银一两。该处易银解库,必须加平补色,名为“个头钱”。每银一两,实须钱九百文。其吐鲁番地方,业经迤西委员,将个头钱分晰扣算,照依九百文合银一两,是以足敷原额。而迤东委员,并未扣算个头钱文,照依八百文。核数具禀,是以于定额多有未敷[10] (卷一千二百二十二第24册p. 24903)。在赋税的征收额不断增加的同时粮食价格在这一时期却不断下降。乾隆二十四年(1759),阿克苏参赞大臣永贵奏称:阿克苏地方,青稞、小麦等粮食每石价格为银二两[10] (卷之五百八十三第16册p. 16161)。乾隆三十一年(1766)陕甘总督吴达善等奏称,乌鲁木齐等处屯田粮食以每石银一两六钱计[10] (卷之七百七十一第18册p. 18320)。到了嘉庆九年(1804),喀什噶尔参赞大臣和宁及伊斯堪达尔奏称:小麦每石交钱一百四十文、大麦高粱每石交钱一百文。22赋税的增加与粮价的下降必然会使底层农民生活困难激化阶级矛盾,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
5. 结语
自乾隆二十三年至嘉庆二十五年的六十二年间新疆地区的银钱比价大致经历了平稳、快速上涨、再回落的三个阶段。在第一阶段由于战乱导致的白银大量流入加之清政府对新疆地区经济的严格掌控使得银钱比价并未大幅度上涨。第二阶段随着经济社会的日益恢复与发展以及新疆同内地的经济联系逐渐增加,银钱比价逐年上涨并给新疆地区社会经济带来了较大负面影响。乾嘉时期,新疆地区的银钱比价问题,不仅反映了货币流通的复杂性,也揭示了经济政策与市场波动之间的相互作用。银钱比价的波动,不仅影响着新疆地区的经济稳定,也对社会秩序和民众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银钱比价的波动与新疆地区货币制度的演变密切相关。清政府在新疆地区推行的货币政策,旨在稳定货币流通,促进经济发展。然而,由于新疆地区特殊的地理环境和经济结构,货币制度的实施面临着诸多挑战。银钱比价的波动也与国际白银产量的变化有关。随着国际白银产量的下降,中国对白银的依赖性增强,导致银价上涨,进而影响到新疆地区的银钱比价。银价的上涨,不仅增加了政府的财政压力,也加剧了社会矛盾,影响了民众的生活水平。最后,银钱比价的波动还与新疆地区的商品生产与贸易活动有关。随着新疆地区商品生产的增多,长距离贸易的增长,对白银的需求增加,导致银价相对升值。这种变化不仅影响了新疆地区的经济结构,也对内地与新疆之间的贸易关系产生了影响。
乾嘉时期新疆地区的银钱比价问题,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货币制度的演变、国际白银产量的变化以及商品生产与贸易活动的增加、战争等因素共同推动了银钱比价的波动。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深化对清代新疆经济史的理解,也为现代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历史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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